一、合同解除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1、协议折价
协议折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以所得价款来优先实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当承包人的债权额在折价款的范围内,则该债权因为完全受偿而归于消灭,如果该折价款不足以覆盖全部的工程价款债权,则承包人剩下的尚未清偿的债权部分,沦为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之地位。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折价方式明显存在着高价低估、或是低价高估的情形,以此来达到规避税收或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非法目的,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行使撤销权,否定当事人间协议折价的效力。
2、申请拍卖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能就折价的方式、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的方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实现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请拍卖的前提应当是确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存在以及行使的无争议,作为一项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对外公示既已天然存在,为承包人所拥有,但其行使因为突破了债的平等性原则而将会对其他债权人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并非承包人依法提出拍卖的申请,即可当然的由法院执行在发包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时,承包人需先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自身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排除他人的异议。
3、特别程序
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有其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时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前项优先权确认之诉。
二、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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