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客体要件:国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这些具体对象受到了侵害。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间谍罪案例
作者:付向荣卜云彤
备受关注的台湾间谍嫌犯宋某某,近日被海南中级法院一审以间谍罪,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宋某某,曾用名宋安年,英文名SUNGHSIAO-OIEN,间谍化名张晓圆,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商人。因涉嫌犯间谍罪,于2003年12月14日被拘留,2004年1月19日被逮捕。由于涉及国家机密,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以来,宋某某经常到海南进行一些商务活动。2001年5月,宋获知其朋友童某某(另案处理)系台湾情报人员后,向童表示愿意为台湾情报机关工作。童将该情况向台湾军情局间谍范某某报告。2002年4月间,范在台湾台北县新店市约见宋,向宋表明其间谍身份及所在部门系情报部门,并要求宋为其搜集反映海南政治、经济情况的报纸、杂志、刊物、地图等资料。宋予以答应。几天后,范及其上司黄某某再次约见宋,向宋作出同样的要求,还指示宋搜集我驻琼某部队军事情况,宋答应后,范发给宋活动经费2万元台币。
2002年4月,宋带着搜集情报信息的任务潜入海南琼海市,搜集了反映海南的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20多份。同年5月,宋先后两次带其情妇王某某作掩护打探我军情报。同年6月,宋回台湾把以上资料及军事情报提供给了范某某和黄某某,还当场绘制了有关军事示意草图说明。
为了便于传递情报,范将台湾军情局的电子邮箱编码提供给了宋,还教授了其暗语、编码及记录我军事情报的方法,并规定宋的间谍化名为张晓圆。
同年7月,宋同童某某窜至三亚,以旅游为名,观察、刺探我军地理及建设情况。
2002年10月,宋返回台湾,将搜集到的我军的军事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台北站的罗某某。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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