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5:02:02 292 人看过

一、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事务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他人的事务,就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不是管理人的事务。既可以是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也可以是由管理人的意思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前一种如债务清偿,后一种如为他人购买物品。

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是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事实,既可以是保管行为、管理行为,也可以是处分行为。

(二)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构成无因管理一定要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义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有义务。这就是典型的有法定义务,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比如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但是非债务人或保证人向债权人还债,这样的情形就属于无因管理。

2、依约定负有义务。这是延伸出来的义务,由当事人间进行约定,就该管理行为作出约定,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就是履行义务的行为,而非无因管理之行为。

3、超出义务范围的管理。所谓超出义务范围,就是管理人虽然负有一定义务,但是超出该义务范围进行的管理,依然构成无因管理,由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比如合伙人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支付行为就是无因管理行为。

(三)管理人为了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管理人的目的必须是善意的、积极的、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动机。而不是将管理之物占为己有或其他的消极想法。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说到无因管理之债,就要首先说说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里的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

无因管理之债就是因为无因管理这种事实行为而产生的债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1: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无因管理相关文章
  • 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方法
    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因无因管理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告知管理事实和情况,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债务,而管理人负有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用和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债务属于法定债务,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必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
    2023-07-02
    410人看过
  •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是什么?这些债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方在处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必须进行管理,且行为人对其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同时,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以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这些构成要素对于无因管理的成立非常重要。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素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该事务必须是由他人委托或者授权给管理方来处理的。2.无因管理:管理方在处理他人事务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必须进行管理。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二、行为人对其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三、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无因管理构成要素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2023-11-05
    158人看过
  • 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大陆法各国的民法理论多认为:本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所负的债务范围以其所得利益为限,其赔偿债务范围只限于管理人从事无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其管理费用给付债务中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1]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
    2023-06-01
    435人看过
  • 无因管理之债如何解决
    管理人是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要求受益人补偿因无因管理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如下: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2023-08-13
    469人看过
  • 李某无因管理之债纠纷
    中院的案子非常多,指导法官实在忙不过来,随手拿了件上诉案子让我看看,叫我自己写篇案例分析。案例是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纠纷。案情大致是李某过失致王某重伤,张某系王侄女婿送王医治出院。王在向李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旧伤复发死亡。王无继承人遂终结诉讼。后张某以无因管理之债向李某主张赔偿其损失。一审认为王与张系亲戚关系,李未得到利益,张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张某不服遂上诉中院。我仔细看了原审判决书,从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论证。认为张对李某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张的送王某医疗行为本系李某的事务,得出认定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即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综合全案来看,张可能是意思不明确,以客观结果为准,可以认定成立。至于利益,我认为既可以是利益直接的增加也可以是应损失的减少。并认为二审有2种方案:1、驳回起诉,维持原判。但法官应释明可另以不当得利起诉。此方案的理由是构成无因管理有点薄弱,而原审法官在请求权竟合
    2023-06-08
    307人看过
  • 本案代偿侵权之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2006年8月16日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人承包的水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潜逃。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工。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款计人民币20.6万元,而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2006年8月23日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至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行死亡补偿义务。2006年8月25日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合计人民币25万元。[分歧]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粮管所买断了付某死亡补偿款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公告通知了黄某。该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粮管所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粮管所无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评
    2023-06-08
    207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无因管理构成条件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费用怎么承担男女双方在异地起诉离婚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离婚的程序是确定法院管辖权、写起诉书、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二、无因管理构成条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并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积极行为,如为他人
    2023-04-19
    193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属于合同债吗,合同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属于合同债吗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不是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而无因管理并不是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合同之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无约可违,自然不存在违约责任。。2、过错。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2023-04-19
    259人看过
  • 如何提出无因管理之债的索赔?
    无因管理之债的索赔方法:一、明确请求范围:1、请求偿还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2、请求清偿必要或有益的债务;3、请求赔偿因管理而造成的损失。二、在进行管理活动时应尽心尽责妥善管理,妥善管理从客观上来看,管理要有利于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财产少受、免受损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则,尽管进行了管理活动。无因管理之债的特征是什么无因管理的特征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对被管理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其它处分行为。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虽然管理人有为被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是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被管理人。并且,管理人
    2023-07-07
    52人看过
  •  按份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这段内容讲述了按份债务的条件,包括有两个债务人、债务分别承担、债的标的为可分、当事人依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按份债务是指两个以上债务人按照各自的债务份额承担债务,债务的标的物可以分割的债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这种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构成按份债务的条件包括:1.至少有两个债务人,可以是两人或更多;2.债务是分别承担的,没有一方可以独自承担全部债务。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 按 份 债 权 构 成 条 件 : 多 个 债 权 人
    2023-09-04
    262人看过
  • 民法典的按份之债有什么规定,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
    一、民法典的按份之债有什么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二、按份之债成立的条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
    2023-04-19
    80人看过
  • 如何区分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
    其本质区别是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当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2011年5月,钟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黎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同年11月钟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某银行遂让黎某向钟某催款,因无法联系钟某,黎某便代钟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之后,黎某向钟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为了钟某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钟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双方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判决钟某给付黎某所支出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黎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钟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黎某的代付行为使得钟某
    2023-05-02
    334人看过
  • 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一)无因管理之债是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在管理行为的初始即应对本人负担一定的债务,管理人可能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未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管理而对本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二)法律将无因管理确定为债的发生原因,目的在于使本人向管理人负担偿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或清偿其因此所负担的债务,或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方法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公法救济以及社会救济。它们共同作用,共同规范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关系。相关知识:无因管理不当怎么办(一)向被管理人承担责任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多出自自身的意思,对如何管理、怎么处分等都是基于自己的想法。但是这种想法往往可能是对事务的管理有益,但是违背本人的意思。2、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是,管理人有避免受益人受损失的意志,但是结果是否造成本人受益并不是无因管
    2023-05-02
    467人看过
  • 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包括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故造成的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二、无因管理之债怎么讨要1、明确请求范围。即哪些费用可以请求对方支
    2023-06-19
    206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更多>

    #无因管理
    相关咨询
    •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怎样才会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3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那么,怎样才会构成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请看下文
    • 无因管理之债有什么必备条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11
      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有哪些特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4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 无因管理法对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13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包括:当事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当事人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 无因管理之债不是借条之类的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08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