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1)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出票人是创建票据权利义务的人,票据债务人和出票人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多数是因为票据资金关系不足或有缺陷,也可能是基于原因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存在的抗辩。对出票人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率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承兑后,不得以与发票人甲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向甲方提供的资金对抗。甲、乙之间没有提供资金的关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乙、丙的关系是票据关系(支付人乙承兑后成为承兑人,承担绝对的支付责任),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票据关系应依票据法的规定解决,基础关系则属民法范畴,应依民法的规定处理。因此,此时的抗辩应限于承兑人乙和发票人甲之间,承兑人乙不得与发票人甲以外的发票人对抗。根据票据的无缘无故原则,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无论基础关系如何,都不会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承兑人对发票人的抗辩是基于基础关系的不足,无效或有缺陷,应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二)对持票人前手答辩的限制在票据多次背书转让中存在很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较早在票据上签字的人与之后在票据上签字的人称为前手,较后在票据上签字的人称为后手,前手与后手的关系是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后手可以向前手行使索赔权。持票人的前手是指持票人之前在票据上签字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索赔权,无论是直接前手还是间接前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例如,发票人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发行本票和乙方,定期一个月后支付,过期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但甲方发行的本票转让给丙方。届时,丙方持有票向甲方索取支付时,发票人甲方不得在自己和丙方的前手乙方之间因未按约定交货而抗辩丙方。甲丙之间的关系是票据关系,与甲乙之间的基础关系没有关系。这一点与民法上债权的让与明显不同。民法上的债权转让,当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可以对抗转让人的事由。票据为分销证券,如果允许票据债务人与持有人前手的事由对抗持有人,票据的受让人将失去交易安全的保障,从而阻碍票据的分销。
-
对票据行为无因性之体现——抗辩切断制度的思考
139人看过
-
抗辩与票据保全:制度概述
311人看过
-
票据抗辩制度要怎么进行理解
136人看过
-
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
463人看过
-
票据抗辩限制有哪些例外,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79人看过
-
票据效力抗辩的限制力度是怎样的
169人看过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抗辩属于不完全抗辩、切断的抗辩、限制的抗辩,票... 更多>
-
票据抗辩制度体现在哪些方面?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票据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体现了票据抗辩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一、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辩是指义务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对抗,以否定权利人的权利主张的行为。就票据关系来说,票据权利人得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负有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当为履行债务之行为。但是,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
-
票据中有哪些抗辩权,票据抗辩权的特征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24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2、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
什么是善意取得和切断抗辩的区别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271、发生的前提不同。票据抗辩切割的发生前提是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没有抗辩事由,则根本不需要适用票据抗辩切割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须以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无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该项权利存在瑕疵为前提,如果持票人的前手背书人具有转让票据的权利,或者该项权利原本就完好无缺,持票人依背书取得票据即合法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目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
票据抗辩权概念票据抗辩权的概念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7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
-
票据抗辩反限制名词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5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票据抗辩权与民法上的抗辩权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法上一般抗辩权随债权转移而一同转移,每增加一次流转,就产生新的抗辩。而这种制度设计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有悖于票据的流通性,因此,《》规定了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即除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以外,票据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