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一、判了刑是不是案子就结束了
判刑了,只是代表一审已经审理结束。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在二审审理结束后进行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才算结束,但是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还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时只有在再审结束后,案件才是真正的结束。我们国家的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没有上诉的,或者不允许上诉的,一审生效后案件就结束。如果是上诉的,二审终结后,案件就结束,再审只是例外情况。
二、刑事再审开庭了怎么办
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2)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检察院的同意;(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检察院”的规定,经两次通知,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三、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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