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0:30:35 178 人看过

一、主张己见

某男认为是维护公共利益、制止违规操作,是因工受到伤害,个人向县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认定某男的工作是出槽,搅拌锰粒子达标与否不是他的工作职责。况且是在调度员和车间主任已作处理情况下,不听劝阻,扩大事态。不是因工受到意外暴力伤害,不属工伤,也不是本《条例》调整范围。初审法院认为某男申请工伤事由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应法规正确应当维持。

二、争论焦点

某男不服一审,是“因工”导致的上诉人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二审中院认为,某男作为A班出槽工,在工作时发现锰粒子未搅匀虽不是自己的职责,但通过正当途径向领导反映,值得肯定。但对此事处理后,A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与B发生打斗致伤,不能认定其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A所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具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伤害损失可选其他途径救济。2012年12月6日,二审驳回A的上诉,维护了原判。

三、分析点评

本案A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似”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构成了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其实,前二者符合,而后者存在一定的瑕疵。第一,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第二,A受伤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第三,A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属故意所为应另案处理。故我们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基于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才是正确把握“三工”原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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