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商业企业经营大众方便食品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04:45 29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粮食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粮店、粮站、粮油食品店)加工销售大众方便食品的业务给予定期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一、此项免税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大众方便食品必须是国营粮食商业企业自己加工的品种,包括粮食复制品和粮食熟制品,对于销售外购的品种不得予以免税照顾。

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半成品,如切面、拉面、馄饨皮、饺子皮等。熟制品是指馒头、花卷、烙饼、烧饼、油条、油饼、炸糕及其类似大众熟制食品。粮食复制品和粮食熟制品免税的具体品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粮店、粮站和粮油食品店)将加工销售大众方便食品的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此项免税优惠,但对国营粮食商业企业收取的承包费免征营业税。

四、此项免税款必须用于国营粮食商业企业的网点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税务机关应严格监督免税款的使用,凡挪作他用的,一律取消免税并将挪用税款追缴入库。

五、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2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营业税相关文章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都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不是每一项都必须缴纳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的免征范围,那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属于免征范围的吗?下面,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4、对
    2023-02-23
    481人看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4-1执行日期:2009-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
    2023-06-07
    444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56号【发布日期】1991-04-19【生效日期】1991-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1991年4月19日国税函发<1991>556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1989年7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3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2023-06-07
    103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682号【发布日期】1990-12-18【生效日期】199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税函发<199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我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和国税函发(1990)140号规定,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柴油、汽车、润滑油的收入、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系统批发再生资源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现减、免税期届满。根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370号【发布日期】2005-04-19【生效日期】2005-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6-07
    263人看过
  •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7号发布日期:2009-1-4执行日期:2009-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321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关于征求食品企业生产经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发布文号:食药监察函[200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粮食、肉类、儿童三个试点行业分别起草了食品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档案示范文本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附件1-3)发布于网上,请结合本省(区、市)企业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企业和专家研究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12月31日之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汇总反馈我司。联系人:崔瑞芳电话:010-68313344-0412传真:010-88375603E-MAIL:
    2023-06-07
    461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34号【发布日期】1989-12-07【生效日期】1989-12-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平转高成品油差价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9年12月7日(89)国税流字第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询问,对石油销售公司平转高差价款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国发<1984>125号)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在商品销售后,以商品销售额减去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和营业税条例(草案)案施细则“‘商品购入原价’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实际进价”的规定,各级石油销售公司销售平转高成品油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各级石油销售公司购进高价成品油转平价销售所
    2023-06-07
    64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针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法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通过所属商业单位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二)委托其他企业零售,或者到外县(市)零售的,应征收营业税。二、本通知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在内。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023-06-07
    350人看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粮食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粮食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省局在总结各地粮食行业增值税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现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粮油企业,需按本《办法》认定免税企业资格的,至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一并予以清理认定。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2023-05-03
    290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8-02-16生效日期:1998-02-16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一[1998]8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1号《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邮电部门公用电话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以每部话机用户通话实际通话量所计算的收入为准,不得扣除支付给代办点的代办费金额后作为计税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电部门设置的公用电话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中对属街道里委托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三、对未经邮电部门同意,本市私人、小卖店及其它单位利用私人或单位电话,从事公用电话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申报不实的,可由主管税务分局核定征收。四、根据沪地税一(1996)
    2023-05-05
    336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749号【发布日期】1990-12-25【生效日期】1990-1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0年12月25日国税函发(1990)1749号)农村信用社自1986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以来,所缴纳的营业税款逐年增多,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有困难,甚至发生亏损。对此,我局曾两次发文明确,对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适当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几年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执行了这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重申:对于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
    2023-06-07
    408人看过
  • 江苏:粮油肉商品储备企业免营业税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要求,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发布《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8号),将该省承担省、市、县政府储备任务的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通知指出,对接收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粮、油、肉等3种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下称商品储备企业),在2009年至2010年内按财税[2009]151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要求,商品储备企业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
    2023-06-07
    42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25号【发布日期】1993-06-25【生效日期】199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3年6月25日国税发[1993]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目前有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出售自建建筑物的业务,要求明确对出售自建建筑物应否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经研究,为了统一政策,平衡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上述公
    2023-06-07
    175人看过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都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不是每一项都必须缴纳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的免征范围,那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属于免征范围的吗?下面,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4、对
    2023-02-23
    481人看过
  •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4-1执行日期:2009-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
    2023-06-07
    444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556号【发布日期】1991-04-19【生效日期】1991-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1991年4月19日国税函发<1991>556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1989年7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3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2023-06-07
    103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0]1682号【发布日期】1990-12-18【生效日期】199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税函发<199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我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和国税函发(1990)140号规定,对供销社系统批发调拨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棉、麻的收入,基层供销社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柴油、汽车、润滑油的收入、农技、农垦系统销售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对供销社系统批发再生资源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现减、免税期届满。根据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各部门、各地区的意见,经研究,现对销售化肥、农药等征免营业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370号【发布日期】2005-04-19【生效日期】2005-04-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7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6-07
    263人看过
  •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7号发布日期:2009-1-4执行日期:2009-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四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3-06-07
    32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税
    词条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营业税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购销的粮食不是粮食购销是免征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5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XX和中国XX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XX(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
    •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否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哪些粮食免征增值税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5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
    • 企业食堂免征房产税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5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免征房产税的情况: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地方税务局征收私营企业的起征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私营企业分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私营有限责任。二,以及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四、对于私营合伙企业、针对所得,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将年终所得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然后对单个合伙人,按照上述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祝您工作愉快;私营有限责任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