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破产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相互促进,债务人申请和解需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经法院审查裁定和解,并公告生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法院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破产重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与和解制度相互促进。和解制度要求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时,裁定和解并公告。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协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申请的提出可以增强和解协议达成可能性,和解协议的达成可以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
破产和解的程序是什么?
破产和解的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类似,但和解程序是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时,裁定和解并公告。和解协议草案通过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协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是,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相互促进,通过和解申请和和解协议的达成,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破产和解的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类似,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经审查认可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后,法院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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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因此必须改变现行法律需在破产后三个月内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的规定,改成破产和解申请起始于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终于债权人会议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之前。 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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