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合同对方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有过错,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辞职的,可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直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只能将劳动者返还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对员工的加班补偿和经济补偿。拖欠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当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50%至100%。因此,就责任承担而言,本案中两名工人的索赔应得到保护和支持,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落实派遣职工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它可以降低用人单位仅基于转移用人单位责任风险的动机而选择劳务派遣的概率,防止劳务派遣形式在社会上的不必要扩散。以连带责任作为劳务派遣的最终归责原则,体现了全面、充分保护特殊债务人——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有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依法行使辞职权,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发出通知,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期满前变更合同内容或者终止劳务派遣合同,是违法的。对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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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终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没有签订合同,可以随时辞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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