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房产证加上妻子名字,离婚时丈夫是否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6:40:17 428 人看过

“房子加我的名字了,我会跟你白头偕老。”这是杨-进(化名)和张-蓉(化名)登记结婚时,张-蓉做出的承诺。然而婚后没几天,两人就因为车贷房贷等问题产生矛盾。再加上杨-进要求张-蓉撤销其在房产上所加的名字,张-蓉便搬回了娘家。

眼看张-蓉不履行婚后妻子应尽的义务,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将房子判为自己一人所有。

案件回放

婚后产生矛盾妻子搬回娘家住

法官点评

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

2006年,杨-进和张-蓉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不过只是保持间断性的联系。虽然杨-进多次向张-蓉表达了自己的爱慕之情,但张-蓉一直没有与其确定关系。

2010年3月5日,两人再次相遇,杨-进又一次向张-蓉表达了爱意,并表示这些年一直在等待张-蓉。由于被杨-进的行为感动,两人当晚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从那天开始,张-蓉就一直居住在杨-进家中。因为自己离异多年,杨-进觉得张-蓉的出现让他有了家的感觉,因此想要和张-蓉结婚。但是张-蓉在照顾杨-进期间,意外发现杨-进的抽屉里有治性功能障碍的药,为此事,两人大吵了一场。不过杨-进解释,自己吃药是因为体检出腺内线肥大,但是并不影响自己生小孩。随后,张-蓉陪杨-进又去医院做了检查,在确认不会影响生小孩之后,两人在3月11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两人又到房产局将房屋的名字变更为两人共同所有,此后,张-蓉将户口迁入杨-进的房屋中。

然而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因为房贷车贷等问题产生了矛盾,杨-进随即提出将房产变更回他一人名下。由于争吵不断,张-蓉搬回了娘家,并中断了与杨-进的一切联系。直到杨-进将张-蓉告上了法庭,两人才又再次见面。

起诉书中,杨-进表示刚开始每天打电话给张-蓉,要求她回家,但张-蓉不肯,后来直接联系不上,张-蓉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在结婚登记时,张-蓉索要房产共有权,自己为过上温馨的婚姻生活,迫不得已答应了她的要求,这种做法应认定为对张-蓉附义务的赠与。但张-蓉未履行与自己同居的义务,而且因为张-蓉的原因而导致离婚,自己有权撤销对张-蓉的房产赠与。

而张-蓉却表示,杨-进曾给自己发过短信,是因为担心不能生育担心房产最终不保,所以才一直闹着要变更房产,要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登记在杨-进和张-蓉名下的房屋,杨-进是否能以张-蓉未履行与其同居生活的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主审法官马巍人表示,婚姻关系不能作为房屋赠与条件。房产证上是两人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是两人共同的财产。但考虑到房产是杨-进婚前购买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且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最终判定杨-进给予张-蓉一定经济补偿。

“一般是总房价10%到30%的补偿。”本案中张-蓉得到了房产10%左右的经济补偿,也是从各方面综合考虑的。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判决

房屋归属男方女方获经济补偿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后准予双方离婚。由于人身关系的婚姻不能作为赠与条件,杨-进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不成立。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该房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平衡双方的利益。最终,房屋归杨-进所有,杨-进负责支付该房屋所需的房贷,并付给张-蓉补偿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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