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土资(建)字〔〕64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核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国土规划(用地)报〔2017〕7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增城区永宁街湖中村经济联合社,新塘镇上岭村、长巷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1.2418公顷(耕地1.2667公顷、园地7.1864公顷(可调整园地5.9746公顷)、养殖水面1.9064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1.9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882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915公顷,以上合计11.3333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广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082520100032、44122320100033、4412232010063)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1月2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清市人民政府: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土[2005]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6.6369公顷(其中耕地14.95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福清市港头镇五星村集体所有水田0.7807公顷、旱地0.69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049公顷;高山镇东进村集体所有水田0.5057公顷、林地0.4500公顷,高山村集体所有旱地0.0739公顷,后安村集体所有水田1.8664公顷、旱地1.4048公顷、林地0.0511公顷、其它农用地0.2300公顷、未利用地0.2013公顷;海口镇南厝村集体所有水田0.2632公顷、其他农用地0.6464公顷;镜洋镇上店村集体所有水田3.4531公顷;龙田镇二村集体所有旱地0.0418公顷,三村集体所有水田0.2832公顷、旱地0.3567公顷,珍塘村集体所有水田0.4049公顷;上迳镇下井村集体所有水田4.6584公顷、旱地0.1643公顷、其它农用地0.100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838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6.6369公顷,计入福州市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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