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甲系农村五保老人。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初期,为便于甲生活用柴之便(该地没有烧煤及沼气),其所在村民小组给他留下了7亩林地供其承包管理使用。2005年,甲因病去世,其本村邻组的兄弟乙要求继承承包甲生前承包的林地,遭甲所在村民小组群众反对,酿成纠纷。
乙的理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按照这一规定精神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继承人顺序。乙与甲是亲兄弟,父母双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乙是继承关系的第二顺序合法继承人,且林地承包期限还在承包期内,没有到期,其有权继承其兄的林地承包权。
甲所在村民小组群众主张,我国土地承包制度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甲的林地是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其死亡后无家庭其他成员,村民小组应该收回该林地。乙既是另一家庭,又是另一村民小组成员,不符合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主体,无权继承承包其他村民小组的土地。
二、土地承包继承的相关问题
1.继承关系与承包关系主体冲突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承包主体只是本经济组织内成员。本经济组织以外农户,无承包本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土地承包法首先明确的一大原则。在“其他形式承包”中,有本经济组织内成员及该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两种成分,虽无承包人身份及经济组织内、外人员之限制,但承包法明确了本经济组织内成员优先承包的优先权,其主要承包人员仍限制在农民及本经济组织成员之内。在家庭承包形式中其主体为户(家庭);在其他形式承包中其主体为户或户外(包括本经济组织以外)自然人。
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分第一顺序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一旦产生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这种主体不受地域、身份、家庭内外条件的约束,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一般都为自然人。
可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继承的相关问题则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所指“继承人”,显然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指“家庭”或“户”,这里混淆了“自然人”与“户”的不同承包主体,将家庭承包的“户”转为自然人。并且,又没有将“继承人”界定在家庭、本经济组织之内。显然,这种规定与土地承包法整体精神不相符。
-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土地继承的现实问题
227人看过
-
土地承包期限问题在农村
450人看过
-
知识产权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491人看过
-
父母遗产:农村土地的继承问题
19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这些问题要重视
370人看过
-
土地承包权利义务的研究
379人看过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更多>
-
农村合作社承包土地问题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1农村土地承包大户,是通过与二轮土地承包者协商,以租赁、转包、互换等方式,流转较大面积的农村土地。土地流转自 《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就可以实施。
-
农村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承包所有权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4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户口为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
-
农村土地承包及村民福利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针对已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而论的,它支持已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可以再次出租、互换、转让。当然,涉及到土地等也自然会涉及到法律问题。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有什么必要
-
农村妇女承包土地分配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和批准宅基地及其他承包经营项目时,应当保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妇女结婚后,现户籍所在地应保留其责任田和口粮田;现户籍所在地调整土地时,应按当地标准划分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要求在当地建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予批准。
-
农村承包土地转租用途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4农村承包土地转租应当注意: 1、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