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完善我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适应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适用《规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定》,把当地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继续认真做好月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工作的同时,积极适应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发展灵活就业的要求,按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准确适用政策。
四、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经劳动保障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次一并发布。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年度调整时间一般在7月1日以前。
五、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各地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先进行认真测算,并对各相关影响因素作综合分析考虑,在此基础上,再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意见,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在省人民政府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内,将选择拟定的本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后10日内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年度中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未做调整,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可在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上年标准中重新选择其它档的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公示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确定的工资额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而降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八、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规定》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类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规定》。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情节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要通过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重要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十、各地在贯彻《规定》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各地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层面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 更多>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的通知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33号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一)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四)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多久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江苏省高院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可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是怎样办理的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出台新规,对全省已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作了详细规定。 个人缴费全计入个人账户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起,在单位工作期间中断缴费的年限,且单位过去已申报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的,按已申
-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规定》的意见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内容提示: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建立禁止使用童工联席工作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一)加强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开展查处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敏感性,继续加强合作,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二)建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