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居二线待遇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9:26:27 93 人看过

“退居二线”是指领导干部从岗位上退下来,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只享受已经取得的级别待遇,不再行使领导职责,但并不是真的退休。等真正到了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才算真的退下来。通俗来讲,退居二线只是退出“实权”,其他都不变,继续享受领导干部待遇,继续使用编制,工资级别正常晋升,只是不再发号施令,没有了权力,相应也不再承担责任。

浙江省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92号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第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但是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工伤职工得到赔偿前,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抢救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工伤医疗费按前款规定处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职工获得赔偿后,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工伤职工不能获得赔偿的,经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证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关于著作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根据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论文我们可以了解到: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并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人身权利,亦称为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录音、展览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方式的地点。2、作者身份权。即要求被承认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作者就其作品有权主张自己是著作人,禁止他人实施隐瞒其作者身份、损害其作品声誉的行为。3、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作品发表时,作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署名问题作出决定,同时也有权禁止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在作品上署名。4、作品完整权。即保证作品内容完整性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修改作者的观
    2023-06-08
    213人看过
  • 著作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
    著作权转移包括继承和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转移。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财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法定转移是指在有关法律规定的事件出现时所引起的著作权的无偿转移。【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关于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关于著作权权利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0、21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023-07-15
    138人看过
  • 案件结案后相关问题探讨
    已经结案了还会追究。法院判刑后还可以追究其他人的法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已经判决并生效的,只是已经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本身结了案,并不表示与所审理的案件有关的案件全部结案,也不是表示不再追究其他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般的犯罪经过下列期限,相关机关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3-07-16
    114人看过
  • 有关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b
    2023-06-11
    84人看过
  • 婚姻财产保险相关问题探讨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如实婚前个人无形财产利润所得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应列入共同财产。4S店购买的保险靠谱吗某市市民李先生有件事情非常苦恼,他在4S店购买车辆后,被告知暂时开不出购车发票,要等段时间,可之后再去拿发票时,却被告知要在店内买保险才能拿到发票,购车要个发票还得强制购买保险啊【购车当天并未开具发票】一个多月前,李先生在市区某汽车4S购买了一辆轿车付款后,却没马上拿到购车的发票。当时销售人员说是因为一些原因,发票不能开出来,要等到6月初才能开。可能4S店的确有一些原因不能开具,当时李先生也没说什么,可等到6月2日再次去拿发票时,4S店的人员还是不给开出发票。【必须补买保险才可开具发票】一个月后,李先生再次去拿发票,4S店仍旧不给开具发票,可工
    2023-07-11
    491人看过
  • 民事责任能力相关问题探讨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一般满18周岁的成年人被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它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共同构成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石。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成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实现的异态情形故,法律必须做出以国家强制力来制止或补救的否定性评价,这就是责任,所以责任以义务为前提,是义务在实体法上的延伸。所以,受法律责任的条件是需有责任能力。责任源于义务,而有履行义务之资格才能涉及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逻辑演绎的结果,必然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二者在位阶上等同且无必然联系。(二)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作用
    2023-07-15
    168人看过
  •  卖淫罪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引诱卖淫罪的构成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要件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客体要件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要件为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卖淫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主体要件:本罪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的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4.客观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引诱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促使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引诱卖淫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故意。2. 客体方面:引诱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引诱未成年人卖淫,使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可能被伤害。3.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
    2023-08-30
    417人看过
  • 手机偷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视情况而定。盗窃行为既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也可以构成行政治安案件。一个盗窃行为出现后,如果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就是刑事案件。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是行政治安案件。如果涉案4万元,就构成了刑事案件。按照所述情况属于治安案件。偷手机算刑事案件吗偷手机价值达到三千以上算刑事案件。偷东西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或其他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反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2023-07-07
    218人看过
  • 厅级干部退休待遇
    法律综合知识
    厅级干部退休待遇:根据《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规定:一、宿舍(一)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二)宿舍的面积要有限额,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解决。(三)严禁利用职权,动用国家物资、人力,为个人建造单户住宅。宿舍的维修,由有关管理部门按制度办理。(四)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占用宾馆、招待所;已经占用的,应限期迁出。凡拖延不迁者,其房费由个人自付。(五)高级干部逝世后,原配备的宿舍,在一两年内收回,对遗属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二、房租和水电费(一)高级干部宿舍,除按规定附设的会客室(或办公室)免收房租外,其他用房按面积收取房租。对个人占而不用,别人也无法使用的房屋,原则上照收房租。(二)水电费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别装电表、水表的,根据水电的实际消耗,
    2022-02-13
    297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确定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法院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
    2023-08-05
    135人看过
  • 房产居间合同违约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明显过错,法院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成全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分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约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将居间合同改为了中介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保证人是否应另行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要看保证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债务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
    2023-07-20
    215人看过
  • 农村税费改革相关问题探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其基本利益不容忽视。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去年起在安徽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为在全国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以及如何解决费税改革只的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农村费税改革成效显著1.减轻了农民负担。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农民人均负担86.92元,较改革前的102.13元减少15.21元;亩均负扭48.69元,较改革前的57.21减少8.52元。2.规范了税征行为。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催交“三提五统”精疲力竭,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的征收的性质的强制性、办法的公开性,程序的易操作性,主体的明确性,,有利于克服税收中的随意性,有利于强化征管手段,减少征收难度和税费流失,农民主动纳税意识普遍增强。3.促进了农村稳定。一是农民凭
    2023-05-05
    232人看过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探讨合同解除时效的相关问题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合同解除会产生以下效力:首先,在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还未完成,那么这些义务就会终止履行。其次,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最后,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是合同解除后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有效。根据所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合同解除会产生以下效力:首先,在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中尚未履行的义务还未完成,那么这些义务就会终止履行。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以要求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三、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也就说,合同解除后关于结算和清理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 同 解 除 后 如 何 处 理 损 害 赔 偿 ?根据民法典第115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
    2023-10-08
    18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标题:关于牧民安居房买卖相关问题的探讨
      甘肃在线咨询 2024-11-1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通常情况下,安居房可以依法进行自由买卖。然而,如果已经拥有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两本证书,那么房产交易将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相比之下,如果仅持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则只能在同一村庄内进行房屋转让交易。至于拆迁安置房,如果属于小产权房范畴,即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于集体所有(或者为国有划拨性质),那么在政府批准许可之前,此类房产是禁止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 根据《安置房管理实
    • 军队退休干部患癌症相关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军队退休干部患癌症应当享受军队免费医疗或者是公费医疗保障,住房问题应当由部队解决,如果没有解决好就要求部队解决后再移交地方,否则,地方也不会接受军队退休干部。
    • 刑事再审相关问题的探讨
      台湾在线咨询 2024-11-27
      1. 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或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外,根据第三百一十八条,自诉案件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附带
    • 哺乳期离婚相关问题探讨
      甘肃在线咨询 2024-11-09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妻子处于哺乳期,男方提起离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女方哺乳期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并非绝对不允许,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或因婚后与人通奸怀孕,或者分娩期间与人乱搞两性关系等,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受理该离婚案。 夫妻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后,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民法典没有对哺乳期期间的协议离婚予以禁止。因此,只要夫
    • 探亲假待遇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