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有权利追缴赃款赃物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4:50:40 218 人看过

侦查机关没有权利追缴赃款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九项侦查措施,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中的五项强制措施,也不包括“追缴赃款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阶段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怎么能够确定哪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呢?

公安局、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家属退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公安局、检察院为什么这么热衷于追缴赃款、赃物呢?

第一,旧的传统思想作怪。公安局自称老大,政府认为谁有罪谁就是罪犯,说什么是赃物什么就是赃物。这种思想与现代法律是格格不入的。

第二,功利思想作怪,谁追回的赃款赃物多,谁就会受到政府和群众的称赞。就像文革时期,哪里抓出的“反革命”多,哪里的领导就被认为最革命。

第三、侦查机关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赃款赃物”是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者他们的家属主动交出赃款赃物,是最有力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承认贪污十万,犯罪嫌疑人家属从家里拿出十万,贪污罪就落实了。刑讯逼供也变得合法了。

公安局、检察院追缴赃款赃物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侦查篇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这一节规定了侦查机关有权力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但没有用赃款、赃物这类肯定性的词汇,更没有使用追缴一词。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的涉案财产,只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能是提供给法院的,这些证据要在法庭上出示,要经过被告人、被害人质证,然后又法院决定是否采信。

未经被告人、被害人质证,未经法院裁决,公安局、检察院认定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公安局、检察院擅自处理涉案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确实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确定,并在判决书中写明。侦查机关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处分涉案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一条规定在《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量刑》一节。如何量刑是法院的事,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没有权力对如何量刑发表意见。这一条说明,收缴赃款赃物的权力只属于法院,侦查机关没有量刑权也就没有收缴权。

3.“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侦查机关动员犯罪嫌疑人退赃最爱说的是这句话。但这句话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样,查不出任何法律根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动退赃并不等于自首。自首必须出于自愿,必须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往往是在诱骗或者威胁下而“主动”的,侦查机关往往用“本人已经承认犯罪”,“主动退赃就可以释放”等话骗取家属退赃,或者以“重判”相威胁,迫使在押人员“主动退赃”。这种主动不是真的主动。而是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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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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