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58 436 人看过

内容提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导致许多当事人舍弃复议、诉讼的法律途径,而采用信访的形式进行权益的救济。庞大的信访人群,成为当今一个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本文尝试对这两种救济制度在实际执法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后提出几点完善的粗疏建议。

一、现状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现阶段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该法律条款确定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型这两种基本类型,在执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复议与诉讼的自由选择,少量的是复议前置,另外,还有《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终局性选择型、《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终局型等情形,本文着重阐述的是常见的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型。

二、缺陷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当今中国社会解决行政争议获取权利救济的基石。现阶段公民为解决行政争议获取权利救济时,有的选择行政复议,有的选择诉讼,有的选择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又进行诉讼,更有甚者复议或者诉讼终结后通过信访再进行权利救济,庞大的信访人群,困扰着政府,成为当今一个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笔者是多年从事行政复议应诉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状况,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二种权利救济制度客观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

首先,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着护短现象。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及部门与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复议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导致行政复议难以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无法真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在工作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为避免复议后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影响执法质量的考核成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特意向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请示、汇报,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致行政复议走过场,以维持了事。再如,行政复议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今年来受理的复议案件,撤回申请的比率接近一半,在撤回申请中有很大一部分并非因为其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再有异议,而是基于外力的影响而不得不撤诉。将行政复议制度定位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的弊端,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几年来的实践,逐步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复议案件起诉率、撤回申请率高就是很好的证明。行政相对人出于官官相护的顾虑,舍快捷、便利的复议而选择漫长的诉讼,甚至信访,使行政复议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表现在: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狭?-.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较行政诉讼的受案要宽得多,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1999年11月2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尽管扩大了受案范围,仍难以周全可诉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些受损的权益得不到司法最终的救济,法院对有关起诉的规定又作了很多限制性的解释,导致很多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纠纷,如涉及农民负担、法人、环保、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等。

第四,推进普法进程,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水平。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普遍的提高,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还相当贫乏,因此,必须加大维权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主要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只有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水平,使其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权利,摈弃动辄上访寻求更大权力保护的错误观念,才能真正解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更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快依法治国步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刻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彻底解决上访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解决矛盾、受损利益获得真正的救济,充分彰显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关键的关键是要加强司法的独立仲裁能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监督职能,依法、及时、合理地解决行政争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时限
    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期限是: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复议后诉讼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一、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
    2023-03-12
    2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
    2023-04-24
    151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二)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四)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
    2023-04-24
    175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4、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
    2023-05-06
    58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23-05-06
    487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
    2023-02-13
    46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 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01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怎么相互衔接?
      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01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简单易用的结论:行政复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