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属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二是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三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1)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2)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3)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律师补充:
管辖权,通俗地讲就是确定案件由哪一家法院受理。除了专属管辖之外,我国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由于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只能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确定地域管辖时,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与案件无丝毫联系,既不便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明显违背了确定地域管辖的目的,故法律需要对约定管辖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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