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二)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三)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构成的要件包括: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二)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三)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四)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所谓实际履行是指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债务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则不能采取实际履行措施。
三、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在一个理想型的合作中,除了拥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表达合同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之外,还需要双方当事人认真切实履行约定义务,对于这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其含义是:首先是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其次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综上,根据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履行者应当全面的、诚实信用的、公平合理的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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