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09:12:25 151 人看过

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该怎么办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昨天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步骤是什么?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3、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内容如下:

①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事故发生的情况,如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和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情况,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等;

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三)受理当事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二)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五)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六)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七)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意见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八)送达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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