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
一、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债务人届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连带保证人追偿;一般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先向债务人起诉确认其无可执行财产方可向一般保证人主张履行保证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规定如下: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间应该要在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且,在主债务到期之前或者之后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
2、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解除债务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在明确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来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是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债务人,主债务随时可因保证人或主债务人的履行而减少甚至消灭;
2、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依照规定,如在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要提供实际清偿额的证据就可直接申请执行;即使通过诉讼的,主债务人往往也只对保证人是否承担了代为履行的责任;
3、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所称的履行对应优先权,是相对于保证人履行而言的。即在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主债务人优先享有选择和保证人向主债务人履行方式、内容等相应的还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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