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做好我区工业区开发用地的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的用地需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292号《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业区开发用地拆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基本原则
房屋拆迁宅基地安置以一户一宅、照顾困难户、公平公正为原则。
宅基地安置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安置时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基本单元,采取批准宅基地自建结合差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1、持有完整批建手续的房屋
在拆迁范围内,依法取得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财政局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或原房管局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依照相应权证或手续所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认定补偿安置的土地房屋面积。
2、批建手续不完整的房屋
只有用地许可证等用地批准手续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乡村建房许可证或乡村房产契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经镇(街)政府证明已收取配套费的,按照收取配套费时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认定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没有缴交配套费的,按房屋面积3元/平方米缴交增容费后,可以按批准的房屋占地面积范围内建造的三层以内(含三层)的实际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的土地房屋面积。超出批准占地范围的土地不予安置补偿,超出的房屋面积只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无批建手续的房屋
被拆迁房屋无批建手续,但被拆迁人能积极配合,能自愿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和拆除的,可按照以下不同时期分别认定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建造的单独存在的房屋(非简易搭盖),房屋使用人长期居住其中且他人无异议的,经村、镇证明后,以实测土地房屋面积确认补偿安置面积(不含此后又扩建加层的部分)。
(2)1982年2月13日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员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占地建造的房屋,建造至今未翻改扩建,未办理建房手续而房屋使用人长期居住,经村委会和镇(街)政府证明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无其他宅基地、确属一户一宅的,以实测土地房屋建筑面积确认补偿安置面积。
(3)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未经批准占地建房,经村委会和镇(街)政府证明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无其他宅基地、确属一户一宅并已向乡、镇(公社)政府交纳配套费或经有关部门处罚的,由被拆迁人提供缴款票据并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后认定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未缴纳配套费且未接受处罚的,由被拆迁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具结书》并追缴土地配套费和增容费后认定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土地配套费缴纳标准为15元/平方米,增容费缴纳标准为3元/平方米。不属一户一宅的,不予补偿。
(4)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前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经村委会和镇(街)政府证明在本行政村范围内无其他宅基地、确属一户一宅的,由被拆迁人出具《土地房屋权属来源申报表》,经镇(街)政府确认后报区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追缴土地配套费和增容费后认定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土地配套费缴纳标准为30元/平方米,增容费缴纳标准为6元/平方米。不属一户一宅的,不予补偿。
(5)根据厦府办[2003]23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中对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的通知》精神,对于2001年3月23日厦府[2001]综28号《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后未经批准建造的土地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无批建手续的房屋经罚款或收取配套费和增容费后认定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
①土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确认。常住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每户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常住人口六人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②房屋层数按实际建成层数给予确认但最多不超过三层,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0平方米确认。常住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常住人口六人以上的总建筑面积最多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过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层数、面积不予认定。
上述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在认定之前,需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村部张榜公告,公告期限1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方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三、批准宅基地自建结合差价补偿的安置办法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确定批准自建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分为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两种户型,建筑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分别为270平方米和360平方米。安置的宅基地以每两户连体共墙为一幢,户型及外观应统一规划,被安置人必须在取得宅基地的两年内建成,逾期由拆迁人无偿收回。
安置户型的确认:被拆迁房屋占地105平方米以下(含105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的户型;被拆迁房屋占地105平方米以上的,安置120平方米的户型。
批准的宅基地以一本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为基本单元,严格依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分配。一户一宅的认定,按照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每户人口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簿中的直系亲属的人口为依据。
四、宅基地补偿安置差价的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大于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其补偿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批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多出的土地或房屋面积按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2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标准,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款。
在拆迁范围内,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认定原则缴交土地配套费和增容费后确认的应补偿安置土地房屋面积,不得大于拟予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和批建的建筑面积。
批建的安置宅基地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应补偿安置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按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厦府[2003]2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部分计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标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区位房屋补偿价的3倍缴交差额补偿款;安置后的宅基地人均占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不必再交纳相关费用。
五、被拆迁房屋不能按照本意见认定土地房屋面积的,按照《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六、被拆迁人按照本意见进行宅基地安置后,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需解决批建宅基地的,可按法定程序另行申请、优先解决。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我区工业区开发用地以及农村范围内的重点市政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的宅基地安置。
九、本意见由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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