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要求提供对方账户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0 20:15:07 420 人看过

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对方账户视情况而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线索,如果保全的是银行存款,需要提供被申请财产的银行账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财产保全怎么知道对方财产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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