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工伤争议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21:39:55 263 人看过

一、常见工伤争议点有哪些

工伤争议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情形: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为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或怕被安监部门检查和处罚,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或阻挠工伤认定的。

2.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支出的。

3.客观事实不明或相关证据不足,使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三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

4.医疗诊断为复合伤病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

5.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6.劳动者一方对认定不是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7.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存在争议,提出再次鉴定的。

8.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的承担(包括应承担的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有争议,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按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

二、工伤争议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法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即当出现了工伤争议后,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举措,对于受伤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

相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正置,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其简要的表述为:“谁主张,谁举证”。将其引伸到工伤认定当中,凡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应就这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事主张的,在工伤保险机构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适用于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还应包括举证责任的正置、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免证等。工伤认定不能简单地与刑事诉讼中的情况相比较,不能引用“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的理论,即不能简单地说“不能证明不是工伤,即就是工伤”。面对繁杂的伤害情况,如不加区别是只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后果。工伤保险作为一种特定情况下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展演变有密切的关系。

三、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提供材料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可以自行搜集,这也是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利益,避免某些单位偷奸耍滑。工伤职工应自受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时需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

3.医疗诊断证明(向就医的医疗机构索要)材料。

以上材料工伤职工自行搜集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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