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病历复印几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5 11:14:26 327 人看过

一、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病历复印几份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病历复印七到九份,提供的材料如下: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或陈述材料7—9份(打印件需有患者签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权委托书(或与患者关系证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7—9份;

6.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各医院就诊同一疾患的病历)7—9份;

7.诊断证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证明)及复印件7—9份;

8.鉴定需要的全部实物资料(医学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检查结果、检查报告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医疗事故再次提出申请鉴定时间是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申请再鉴定的有效期限是15天。该期限从当事人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超过了15天的期限申请再次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三、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

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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