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权再次提交新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权再次提交新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但需经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举 证 期 限 的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二、人民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
三、当事人需要延长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四、重新计算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重新计算举证期限。
五、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决定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六、规定其他事项。人民法院在指定举证期限过程中,还应当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
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合理地安排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有权再次提交新的证据,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程序包括申请、准许、延长、重新计算、通知和规定其他事项等步骤。通过以上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合理地安排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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