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6 18:50:06 274 人看过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及口径的意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提取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能证明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雇佣关系的重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则记录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记录在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记录在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那么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还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向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记录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也可以反映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情况。

因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雇佣关系和工资情况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未记录缴费情况,那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对于证明雇佣关系和工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用人单位或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未记录缴费情况,那么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和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记录在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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