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女二嫁洛阳一开发商被判双倍赔偿2008
作者:高晋2008-10-301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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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10月28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公司返还购房者王女士房款本金39万余元及利息,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
王女士是一公司白领,事业有成,经过精挑细选,相中了本市繁华路段的一套面积147平方,总价款394826的商品房,2005年夏天,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后,王女士交5000元定金,并依约于9月2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付款收据,并告诉王女士2006年10月31日就可以搬进新房!
到了约定日期,王女士怎么也要不到房子,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跟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直到2007年7月,房地产公司竟然又以44万元的价格将王女士所买的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多卖了近5万元。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为由,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94826元房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房地产公司赔偿相当于购房款394826元的赔偿金。
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因王女士违约在先,在交纳了购房定金后,应和房地产公司协商,就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王女士在接到签订合同的电话后,故意不到公司的销售现场签订正式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其承担。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二、既然没有签订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欺诈,而且该公司在这起房屋买卖中并没有过错。按照相关规定,只用将王女士的购房款退还即可,其要求的1+1赔偿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2005年7月31日,王女士与房地产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该合同包含了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当事人的资料和房屋、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上述约定的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已经形成了具有实质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该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约定全额交纳了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受人的义务,房地产公司亦接受了王女士的购房款并出具专用收据,表明房地产公司亦确认了王女士的行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2006年10月31日到期后,房地产公司不仅没有将王女士预定的商品房交付,反而在没有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将其订购的商品房另行出售,并办理了所有权证书,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已付房款一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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