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意味着被逮捕人已经触犯法律,并且经过检察院批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报请审查逮捕告知书下达了怎么办
一般而言检察院批捕,是已经掌握了初步证据的。但是,最终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来作出判决的。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终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长短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刑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扩展资料:
对逮捕后被判无罪等情形的分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黄生林和胡勇,对我国审查逮捕案件存在的捕后被判无罪、作不起诉处理和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简称下行处理的情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逮捕案件下行处理的原因主要有,司法解释发生新的变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证据认定和法律理解认识不一,以及案外因素的考量,等等。
针对逮捕案件下行处理,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司法理念存在偏差,证据审查把握能力不足,逮捕必要性把握欠妥当,捕后跟踪监督比较薄弱,办案程序存在瑕疵等。
如何预防和减少逮捕案件下行处理,作者提出了应对措施。作者认为,应从理念转变,机制完善,制度健全,能力提升等方面,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案件下行处理发生。
一、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最大限度的降低审前羁押率,应强化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充分阐释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一是转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建立健全以客观性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高度重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充分注意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及零口供导致案件不能认定的可能性。
二是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综合分析,注重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三是加强对证据的分析预判,既要充分考虑,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也要对捕后侦查阶段,证据获取的可能性,公诉和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
加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的引导,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展,及时掌握补充侦查情况。建立与公安机关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统一证据标准,提高报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加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统一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标准。
四、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案件管理部门特别要对办案期限、文书制作使用、强制措施适用、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加强流程监控。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加强对案件实体方面的审查监督。
五、提升审查批准逮捕的能力。更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保员额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加强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使用,让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审查,证据分析论证和文书把关等决定性亲历性的司法事项上,提高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担责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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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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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与逮捕通知书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1、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2、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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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逮捕被告人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0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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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逮捕,是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已生效的刑罚方式之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将逮捕的相关情况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个月。 逮捕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所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单的说,一般逮捕了可能就要定罪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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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下了逮捕书了,逮捕通知书被送达人是如何?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