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的背书禁止能否记载在票据背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0:41 479 人看过

背书禁止,主要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对于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位置,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条有如下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因此一般认为,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位置。但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位置时如何处理,则没有现成的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将禁止背书转让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瑕疵行为,效力具有相对性。

第一,当事人双方应当受到禁止背书转让内容的约束。

众所周知,票据在性质上属于要式有价证券,即不仅是票据的作成,同时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也必须严格地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我国现行票据法没有对出票人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作出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即使是《支付结算办法》,也仅仅规定了出票人在正面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后果及其效力,并没有对出票人在背面记载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因此,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并没有违反票据的要式性要求,不宜全盘否定该记载的效力,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禁止背书转让的内容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在没有出票人签字或签章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将禁止背书转让内容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严重瑕疵的记载行为。流通性是票据的根本特征,也是票据活跃于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因。按照流通性的要求,记名票据由持票人以背书并交付的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以交付为转让方式。记载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是禁止流通和转让的。如果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正面,自然没有异议,因为票据正面的记载栏目一般由出票人填写,票据正面记载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通常认为是出于出票人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反之,若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记载在票据背面,通常会难以判断。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出票人在背面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但该行为难免将给其他票据权利人带来辨认或识别的困难,因为其他权利人难以仅仅凭借禁止背书转让的字样就能够肯定推导出出票人的本意。同时,现代经济交往日益复杂,票据往往数易其手,后手对于出票人的联系和核实将造成极大的不方便。因此,出票人的此种做法,事实上导致票据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一旦发生诸如持票人将禁止转让背书涂销的情况,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亦即其他背书人的利益?实践中,一般采取认可出票人可以在票据背面记载禁止转让事项,但同时附加要求签字或签章为生效条件。而对于没有签字或签章的,又存在绝对无效和相对有效两种观点。绝对无效观点认为,需同时签字或签章,否则在背面记载禁止背书转让的行为无效。相对有效观点则认为,可以同时签字或签章为原则,以第三人能够合理判断由出票人出票时所为可以不签字或签章为例外。这种观点已为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所采纳。台湾地区票据法对禁止转让的记载同样没有法律规定,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可禁止转让可记载在票据的正面或背面,但是对于是否需要出票人签章的认识,也经历了从无需签章到必须签盖所有印章,再到有条件的可不签章(即依社会观念足以认为是出票人出票时所为)的过程。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根据票据的本身特性,笔者认为,对于出票人在背面记载禁止转让事项,可以认定为具有瑕疵的记载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效。在没有签字或签章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前所述,票据法本身并没有禁止出票人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可转让,一味否定该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利于保护出票人和票据关系的稳定,因而有必要区分出票人与直接后手(亦即出票人指定的受款人)和出票人与其他背书人两种情形。在出票人和直接后手之间,不论有没有签名或签章,只要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情况下,该背书应当具有直接效力。至于出票人与其他背书人,也就是出现了诸如票据涂销等纠纷的时候,该背书在没有出票人签字或签章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出票人禁止背书的理由上看,该做法主要是为了包括保留对受款人的抗辩权,防止在票据追索之时,追索金额的扩大以及免去与受款人以外之人发生票据关系。出票人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作出禁止背书转让的记载,因此,出票人还应选择最适合的记载方式来使禁止转让的内容便于识别。适当的方式不仅包括遵守票据记载的法定要求,同样还需要遵循为业界普遍信守的交易规则和习惯。就禁止背书记载位置而言,尽管法律没有限定,但是交易惯例一般是以记载在票据正面为宜。因此,不管是出于疏忽大意还是本身无知,出票人不遵循这种交易习惯在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自身也有可能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如果出票人在背面记载禁止转让并签字或签章,可以认为出票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票据审查也具有相当的义务,对于背面记载禁止背书且出票人签字或签章的票据,已经能够合理判断出票人的真实意图,不能以出票人记载不规范而接受背书转让。反之,出票人在背面仅仅记载禁止转让而没有签名或签章的情形下,第三人不仅要向其直接前手进行详细调查,还需向出票人进行查验询问。这样不仅加重了善意第三人的判断责任,而且还人为地造成了票据流通环节的复杂和繁琐,损害了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对于出票人仅仅在背面记载禁止背书又未签名或签章的,可以认定该项记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将禁止背书转让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瑕疵行为,效力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双方应当受到禁止背书转让内容的约束;在没有出票人签字或签章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出票人相关文章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
    2023-02-12
    112人看过
  • 哪些票据不能背书
    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一、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二、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三、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023-05-01
    60人看过
  • 何为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
    2023-05-01
    452人看过
  • 记名股票在哪里背书
    1、记名股票,是指股票正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对应于无记名股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所谓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册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股票。股东的名字通常写在股票的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份时记载姓名,而且要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向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除在册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股份为同一人所有的,应当记载同一名称。记名股票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转让股权时,应当将记名股票提交公司,变更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或者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姓名,不得登记其他户名或者代表人姓名,表面上没有股东的名字。无记名股票只有在附有息票的基础上才有权获得股息。它们可以自由转让,不允许办理转让手续
    2023-05-02
    75人看过
  • 记名股票在哪里背书
    1、记名股票,是指股票正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对应于无记名股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办理过户手续,所谓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册上记载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股票。股东的名字通常写在股票的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份时记载姓名,而且要求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向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除在册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股份为同一人所有的,应当记载同一名称。记名股票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转让股权时,应当将记名股票提交公司,变更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或者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或者法人的姓名,不得登记其他户名或者代表人姓名,表面上没有股东的名字。无记名股票只有在附有息票的基础上才有权获得股息。它们可以自由转让,不允许办理转让手续
    2023-05-07
    273人看过
  •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
    2023-05-01
    53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出票人
    词条

    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 更多>

    #出票人
    相关咨询
    • 汇票背书要记载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3
      汇票背书需要记载的事项如下: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
    • 票据质押是否背书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6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假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标明了质押意义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假如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义务,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义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
    • 票据第一背书人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6
      票据第一背书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第一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第一个行使背书行为的票据当事人,其实就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他要转让票据,他就成为第一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要按顺序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如果票据背面印有多个背书人签章栏,要按从左
    • 汇票背书要记载哪些事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7
      汇票背书要记载以下事项: 1、背书日期,没有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签章; 3、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 背书人能否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5
      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