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规划由谁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由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土地规划的作用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三、土地评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衡量一定地区土地的各种组成要素和基本条件的特点,对土地质量、潜力及其适宜用途比较鉴别,确定最有利的用途。它是进行土地规划以及设计各种土地利用方案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基础工作。很多国家对土地评价有各自的方法和指标系统。为了达到某种形式的标准化,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多次召开国际会议进行讨论,于1976年公布了《土地评价纲要》。
土地评价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需要自然科学、社会经济科学和技术科学多学科的知识进行综合研究。它可按不同的地区范围进行(如全世界、一国、一地区、一生产单位),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土地评价的内容根据不同的目的而有所差别,有从某项生产出发对土地质量的评价,有关于土地生产潜力的评价,也有着重于对某项生产适合或限制程度的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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