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04:29 382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沪国税流[2009]6号

发布日期:2009-1-22

执行日期:2009-1-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http://www.csj.sh.gov.cn/gb/csj/csfg/sw/xfs/serobject7ai32091/00000000.DOC)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7日 02: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9-26生效日期:2006-09-26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6]53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低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的消费税申报表修改办法另行下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事项及消费税税款抵扣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后,总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消费税申报表的部分栏目填报内容及栏目间逻辑关系进行了调整(申报表见附件),请各省根据调整内容,及时修改印制消费税
    2023-05-05
    371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1996]562号【发布日期】1996-09-24【生效日期】1996-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24日国税函〔1996〕562号)广东、甘肃省地方税局,上海、天津、哈尔滨、沈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反映,该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11号)的规定,按每吨8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成品油管理费。具体收取方式,由销售公司委托炼油厂在销售成品油时代收,并通过销售公司所属各大区公司转交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或由炼油厂直接上交)。对炼油厂代收的成品油管理费,我局已明确应并入其销售额中就地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方面,对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其所属大区公司收取的成品油管理费,是否需要征税问题未予明确
    2023-06-07
    14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4]16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文件,重点掌握政策的变化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迅速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加快我市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一)做好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单证核销的管理。根据《通知》精神,各局做好退税单证受理过程中的初审、单证管理和有关台帐的设置和登记、核销工作。确保单证管理规范,单证核销准确无误。(二)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要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和报送问题待总局正式文件
    2023-06-05
    7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
    2023-05-03
    39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
    2023-06-07
    234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4]12号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
    2023-05-03
    23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算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⑧财产租赁所得;⑨财产转让所得;⑩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