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遗孀补助的统一标准,由各省市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自行决定。一般情况下,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老干局,市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调整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调整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32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75元、160元统一调整为255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
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标准均从2005年1月起执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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