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重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4:18 137 人看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现将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进口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停止制造、进口只符合GB17691第一阶段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

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按标准的要求建立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定期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二、2004年9月1日前,已制造的经环保车型核准达到GB17691第一阶段排放生产一致性限值的车辆,其销售和注册登记可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局将开始撤消上述车型的环保车型公告。

三、各省、自治区环保局(厅)、重点城市环保局依据我局核准的达标车型,加强辖区内所销售、注册登记车辆的环境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求。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5日 08: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日照市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同意日照市申请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市的函》(鲁环发〔2003〕2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同意在日照市进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日照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山东省日照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组织建设,待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命名。二、示范市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环境监管、推动企业清洁生产的基础上,构筑生态工业园区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同时加强社会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实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三、你局应商日照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示范市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市建设。四、请按照我局《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市建设的进展情况。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06-10
    283人看过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定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排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集中10%排污费,将《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7001排污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含滞纳金,下同)按中央和地方1:9的分成比例,通过上述科目缴库。二、除财政部对收缴排污费的商业银行另有要求外,排污者应
    2023-04-24
    106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受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能否受委托征收排污费请示》(闽环保发〔2004〕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征收排污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1、按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附件2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征收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征收排污费(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条件。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2023-06-06
    191人看过
  •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一)一至三等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7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二)取消原四等津贴标准。二、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发放范围。(一)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84)城环字第351号执行;津贴等级略作调整,由一至四个等级调整为以下三个等级。一等:从事剧毒物质、强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从事空中和重污染现场作业的;二等:从事一般毒性物质、一般辐射监测和研究工作的,经常使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分析、化验工作的,经常深入环境污染现场的;三等:经常深入实验室进行仪器调试、
    2023-04-24
    166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环保局: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有关部门沟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职责分工。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去年七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环保部门对于土地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的职责分工,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确权登记等专门管理工作。二、199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08号),要求有关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定、保护、建设工作,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自然保护区划界和保护区内部土地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因此,此项工作可充分利用土地管理部门已有资料,明确保护区内的土地权属,不需重新登记办证。三、关于土地
    2023-06-05
    414人看过
  • 环境保护部成立以后发布第一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环境保护部成立以后,首次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四项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水平,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的制定实施将有利于控制和减少不加利用直接排放的煤矿瓦斯数量,防止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由于该标准在国际上首次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措施,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所做的努力和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他介绍说,如果现有矿井80%的高浓度瓦斯被利用,年瓦斯利用量将为8.2亿m3,相当于463万吨标煤,按目前交易价格估计,可获得收益约2
    2023-06-06
    465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你局苏环法[93]7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自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起,我国有关保护环境和防治海洋、水、大气和噪声污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均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及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二十条也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
    2023-06-10
    282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
    2023-06-06
    6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关的交税标准
    海关的交税标准如下: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94]财税字第006号[颁布时间]:1994-4-7[执行时间]:1994-4-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中华
    2023-07-29
    19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部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法律界定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目前,江苏、湖北等省市环保部门在征收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的过程中,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大量超标准排放污水,不仅不缴纳污水排污费,也拒绝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为此,地方环保部门请求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认为:企业事业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应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理由如下:从法律上看,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应该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两种,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1年5月16日给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法工办复字〔91〕4号)中,也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
    2023-04-24
    103人看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户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环境资源厅:你厅《关于残疾和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户排污是否缴纳排污费的请示》(琼土环资[2002]13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收费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未包括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所以,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征收排污费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2023-06-06
    28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辞职第三章辞退第四章辞职、辞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附则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辞去现任职务,终止其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公务员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第二章辞职第四条公务员本人要求离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并不再担任其公务员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申请辞职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向所在司、办提
    2023-04-24
    495人看过
  • 环境保护部发布五项国家标准今年9月起实施
    为贯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环境保护部近日批准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等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2039-2014)规定了火电厂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2040-2014)规定了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检修与维护管理的相关要求;《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2014)规定了采油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的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据悉,这5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将于2014年9
    2023-04-24
    170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复议通知15条有哪些内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内容有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申请离岗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三年以上者,可申请参加学历教育培训。
    • 国家排放标准各多少?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17
      目前实行的是国五排放标准。国五的排放标准是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五的排放标准相对比国四来说更加严格了一些,新标准轻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25%,重型车氮氧化物排放可以降低43%,国内国五标准排放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正在实施的第5阶段排放标准。汽车排放的国标和欧标是不一样的,国标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的国家标准,所以在买车的时候需要注意,尤其是在购买平行进口车的时候更要详细的了解排放标准,
    • 国家文件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8
      保护青蛙、蛇、猫头鹰等益虫、益鸟、益兽,严禁猎捕、收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