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11:18 176 人看过

1、新《举证责任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因此,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必须提供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或者对原告的反诉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当然,有些事实不需要证据就可以确定。新规则规定了六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和定理;根据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的规律,存在对另一事实的推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经有效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第二,劳动争议案件无法证明的后果。新规明确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还规定,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而难以确定争议事实的,第三,当事人的承认是当事人对不利事实的承认。对于自认的效力,新规规定,自认一经作出,对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当事人的自认行为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没有充分证据不能撤回自认;法院受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的约束,根据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作出判决。承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此外,还规定,对方既不承认也不否认一方陈述的事实,经法官充分解释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案事实的承认。这种推定有助于及时作出决定

从本质上讲,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义务。但考虑到当事人提交部分证据有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判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是,这一救济规定比较笼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容易造成司法不公。为此,新规明确,法院调查取证仅限于三种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涉及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其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

鉴于实践中的混乱,新规则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专家证言的申请应当规定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对有争议的事实不再有裁决权。此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法。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致使鉴定结论不能鉴定案件事实的,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规则确认了这一做法,并在原则上规范了证据交换。交换证据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体是法官。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证据交换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相互出示自己的诉讼证据、相关资料以及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这一制度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在庭审中利用证据突然攻击或拖延诉讼,提高庭审效率。证据应当当庭提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质证的内容,新规则第50条指出:当事人质证时,应当注重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对过去证据力的存在和大小提出质疑、说明和反驳,实行“随时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随时举证,不受时间和审判级别的限制。由于举证无期限,法院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安全。新规规定,举证期限应当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采取诉讼权利与司法权相平衡的方式。该法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确定。法院有规定的,规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如果期限过长,法院不会组织质证,即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8.在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上,证据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然而,哪种手段合法,哪种手段违法,一直是困扰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大难题。虽然最高法院曾经批复,未经对方同意,录音其谈话所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将录音所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标准限制在征得对方同意的范围内,但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格,这使得法官即使确信证据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保护权利人,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记录谈话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新规第六十八条重新确立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为手段取得的证据,以及以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或者擅自将窃听者安置在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而通过电视秘密采访和私下录音取得的证据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这种判断标准体现了法律保护利益的一种价值取向,即当事人不应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结合其他举证规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
    2023-04-25
    469人看过
  • 劳动纠纷案件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的分担新规则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如果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就必须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加以举证,如果一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那么,反驳方或反诉方就应当对其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当然,有些事实无需举证即可认定。新规则规定了无需当事人举证的6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劳动纠纷案子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往的法律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23-04-29
    176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某些特殊事项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则以下列出了供雇主和工人参考的常见案件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诚然,仲裁庭应以此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与雇主拥有和管理的仲裁索赔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雇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如果业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除名、解聘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1994]489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金额和时间,收件人的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如果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要求记录工资支付,则
    2023-05-07
    11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是如何的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一些特殊事项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下面将常见案件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列举,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查阅。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023-04-29
    354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4、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5、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6、因
    2023-03-23
    5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但由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和福利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很难具有举证能力的。如果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1.对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一般的
    2023-02-14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8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6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
    •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5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8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