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种类及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06:20:12 243 人看过

一、合同种类

(一)商业借款合同

商业借款合同,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特征:要式(书面形式)、有偿、诺成合同。

(二)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还款: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应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未约定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随时还款,但应给其准备时间,借款人也可随时还款。

3、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且贷款人接受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计算利息时,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合同的特征方面

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出借人提供借款,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二)合同的效力方面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2、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但合同本身不存在前述无效的原因,应认定为有效。

(3)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款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三)合同的担保方面

1、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未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认定为保证人。

2、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合同的利息方面

1、关于没有约定利息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一律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若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利息。但在其他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具体利息标准,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2、关于利息率的规定:

其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一律有效。

其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其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满36%的,约定有效,但超过24%的部

分,不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即出借人主张该部分利息的,法律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3、关于利滚利的问题: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则利滚利的约定有效;如果超过24%,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利滚利。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滚利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出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的部分。

4、关于逾期利率的问题: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分如下情况处理:

A、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人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B、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则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C、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5、关于当事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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