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法起诉合伙人拖欠工程款,获得支持解决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9:14:05 76 人看过

2008年7月16日,被告蒋某、何某共同合伙与允山镇的杉木冲村、井边村签订通村水泥路承包协议,由二被告承建杉木冲村、井边村4.1公里长的通村水泥公路,协议签订后,被告雇请原告周某拖运砂砾石、用原告周某的挖机装卸及平整路面,工程完工后,被告何某与原告结算,共欠原告工程款33053元,并出具证明。被告蒋某与被告何某于2009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2008年双方所有工程的民工工资及材料等款项由何某承担,并约定了其他款项补偿方法。协议签订后,被告蒋某给付原告周某2000元工程款,二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31053元。当原告周某向二被告追索时,二被告相互扯皮,均称自己不应支付该笔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为二被告蒋某、何某承包的杉木冲村、井边村通村水泥公路备料、平整路面,工程量已得到被告何某的认可,被告何某又与原告周某结帐确认,实际欠原告周某工程款31053元,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拖欠合伙人工程款案例

5月6日,铜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此前,两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索要此款,皆因证据不充分而撤诉。

原告张某、李某于1999年承建被告某村委会的基础工程建设,后因村委综合大楼要在该处重建,原告承建的基础工程于同年6月停工,剩余建设材料若干。原告方以被告村委会接收该材料未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欠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证人证言,收条等相关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曾剩余建设材料若干,但无法证明所剩材料由被告方接收,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后,依据法律及相关证据规则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材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需有证据证明双方有买卖事实及结算结果,但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整体有效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被告已经接收原告所有剩余材料的事实,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后,主审法官又通过判后答疑、释法等方式,让原告了解判决的依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败诉的原因。原告在法官深入浅出的说理下,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也为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翔实的法律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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