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死亡后执行该何去何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1 09:48:49 219 人看过

一、申请人死亡后执行该何去何从

申请人死亡后应当中止执行,但继承完毕后,由继承人决定,是否继续执行。继承人继承权利,申请继续执行的,就继续执行。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3.生效证明;

4.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邮寄单;

5.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6.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申请人什么时候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最终的履行日满后两年内可以申请执行。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n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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