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债务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各保证人实际可能承担的担保债务数额尚不确定,各保证人分担保证责任份额的决算条件尚不具备,容易因之后新的保证代偿事实的发生,影响既判的稳定性或造成循环诉讼,且其他保证人即使尚有清偿能力,亦应先用于清偿主债务而非追偿债权,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后行使。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一般应在主债务清偿完毕之后行使,否则应认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担保追偿的条件尚不具备,宜裁定驳回起诉。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具有双重追偿权,不仅对主债务人有追偿权,还可要求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律师补充:
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实质是一种连带债务关系,所以在各个保证人内部仍然存在承担份额的问题。我国法律上亦持此态度。不过,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于不损害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保证人之间应可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以确定其内部的责任分担。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保证人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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