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1 03: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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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人无权索回所购买的房产,然而若双方之间曾签署过关于房产代持的书面协议,或者有其他正式文件能够明确地证实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这一事实的存在,那么他们有权尝试变通法律,追讨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应以物权登记为法定基准,即产权的确立,变动,转移以及消亡都需经过严格的合法登记后方可生效。
因此,当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形时,产权实则归属于被借用者,而出资方所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请求效力,而非物权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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