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责任具有如下相关内容:
1、股东根据出资约定,依法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差额。
一、当股东出资不足时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超过认缴时间怎么办
1、股东超过认缴时间若是还没有出资的,应当对于其余的股东承担违约的责任并补足出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股东都应当如实缴纳出资。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认缴出资时间最长多久
认缴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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