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是国企还是私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2:20:14 217 人看过

都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集体性质的企业,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属于社员入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

国企员工身份依赖与消除——私企并购国企的个案研究

引言

1998年以来,安徽省私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与国企改革,纷纷并购国企。各级政府也将私企并购国企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在30余起并购案中,大部分私企并购国企以失败告终。海天集团作为一家成功的私企,于1998年收购了马鞍山市橡胶厂。1999年,由于海天集团停发不去上班的职工的工资,导致职工闹事,造成公司停产。由于未能解决橡胶厂并购后发生的劳资纠纷,海天集团陷入瘫痪。私企并购国企成功率如此之低令人深思。本文试从企业所有权的形态方面,分析海天集团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的制度性风险以及在本案中所有权失效的原因。

第一章海天集团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情况介绍

一、收购各方的背景介绍

(一)收购方:安徽海天集团简介

安徽海天集团是马鞍山市第一家私营企业集团,它是在金圳贸易公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海天集团的核心企业是安徽省海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天集团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1998年4月,安徽省工商局批复组建安徽海天集团。集团的业务范围涉及煤炭、建材、摩托车整车及配件销售、油料生产、百货超市、餐饮娱乐等诸多领域。1999年,安徽海天集团被评为安徽省“先进私营企业”。

(二)被收购方:马鞍山市橡胶厂简介

马鞍山市橡胶厂是马鞍山市最大的国有企业,原企业注册资本1422万元,在册职工1528人。截至1996年,企业账面资产总额8529万元,负债10047万元,累计亏损3420万元。由于马鞍山市橡胶厂严重资不抵债,1996年10月2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该厂破产。

二、收购过程

(一)1996年10月—1997年3月18日:马鞍山市橡胶厂破产还债

自1993年以来,马鞍山市橡胶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能力低弱,导致企业连年亏损。至1996年,该厂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维持生产,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11月19日以(1996)马经破字04-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马鞍山市橡胶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破产清算组。1997年3月18日,破产清算组在《皖江晚报》刊登公告,对破产企业——马鞍山市橡胶厂进行公开变卖。

由于市橡胶厂的破产关系到1416名员工的安置问题,马鞍山市委、市政府对此事极为重视,成立了以市政府秘书长为组长的马鞍山市橡胶厂工作组。工作组先后与青岛、无锡等地的多家企业进行过洽谈,均由于需要安置的人员太多,企业的资产状况不佳,终未能达成协议。自1997年3月18日刊登公告至1998年初,工作组始终未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为此,市财政承担了此间马鞍山市橡胶厂职工工资及劳保福利费等,每月约80万元。

(二)1997年底——1998年9月:谈判与收购

1997年底,海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工作组有了初步接触,但由于海天公司提出的方案与工作组之间距离较大,第一次接触未有结果。与此同时,工作组与其他潜在购买者的洽谈未获成功。1998年4月,随着“海天集团”的组建,海天集团的实力与知名度相应提高。工作组再次与海天集团进行接触。马鞍山市市委书记、市长亲自找海天集团董事长汪原理谈话,希望海天集团从大局出发,收购橡胶厂,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海天集团董事长汪原理权衡利弊之后,同意与工作组进行商谈。1998年6月,谈判工作正式开始,双方就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问题进行了数十次谈判,起草了收购合同。1998年9月,在马鞍山市化工局的指导下,召开了橡胶厂职工大会,会议一致通过了海天集团的收购方案。1998年9月26日,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了《安徽省海天集团公司收购原马鞍山市橡胶厂合同书》(以下简称收购合同)。

三、收购合同对于资产转让以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的安排

海天集团与市化工局签订的收购合同对于资产转让以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做了安排:

(一)关于资产转让

马鞍山市化学工业局将原橡胶厂全部生产性固定资产、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及全部在建工程转让给海天集团公司。市政府收回用于安置职工的原橡胶厂全部土地使用权,将其出让给海天集团公司。市政府免收海天集团公司土地出让金,作为对海天集团公司安置下岗职工的补偿。马鞍山市橡胶厂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620万元。支付的方式为:海天集团公司负责安置原橡胶厂1416名员工,安置职工的费用与海天集团公司应向市化工局支付的转让款项相抵销。

(二)关于职工安置

海天集团公司原则上在资产交接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安排原市橡胶厂全部在职职工上岗。对暂时难以安排上岗的职工,海天集团公司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按马鞍山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自资产交接完毕之日起第四个月,海天集团公司负责原橡胶厂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养老保险等。职工工资按照职位、能力和贡献大小来确定。对于在资产接受前丧失劳动能力,确属不能工作的,由海天集团公司安排下岗,按照马鞍山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在资产接受后丧失劳动能力,确属不能工作的,由海天集团公司妥善予以处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马鞍山市有关政策执行。海天集团公司在资产交接完毕后三个月内与被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少于十年,其中被安置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连续工龄超过十年的职工,如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海天集团公司应与其签订相应合同。海天集团公司接受原橡胶厂后,在要求与被安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视同自动放弃被安置的权利,海天集团公司不再负责安置。对本人不愿上岗且海天集团公司暂不需要安置的职工,海天集团公司按自动辞职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除资产转让和职工安置外,合同还对其他重要事项做出了安排。原马鞍山市橡胶厂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60万元以内),由海天集团公司承担。市化工局将为海天集团公司争取一系列、全方位的优惠政策。海天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组建和管理新企业,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四、新公司的组建与事件的发生

海天集团公司与市化工局签订收购协议后,海天集团公司即着手组建新公司及恢复生产。

1998年9月,海天集团公司安排管理人员进驻原橡胶厂,制订恢复生产的方案,组织员工对厂区周围环境进行整治。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了原橡胶厂资产、设备的交接,并于1998年12月26日正式恢复了生产。海天橡胶公司积极开发新产品,研制开发出40个品种的自行车和摩托车轮胎,产品以质量赢得了极大的市场份额。经安徽正大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截止1999年11月25日,海天橡胶公司的总资产已经达到9025万元,净资产达到6000万元。

随着海天橡胶公司正式恢复生产,上班人员越来越多。由于职工思想观念与管理层不同,摩擦不断发生。海天橡胶公司为了更好地对员工进行管理,杜绝家属区“以厂为家”的现象,决定将原橡胶厂的大门进行封堵,并在宁芜路新开厂大门。但此事遭到员工的反对,围墙被推倒,保安人员被打。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海天橡胶公司生产缺员现象日益严重,与此同时,还有近四百名员工未上岗。于是,海天橡胶公司通过各种途径,通知未上岗人员尽快上岗。海天橡胶公司曾于1999年2月24日、5月11日、8月10日先后三次在《马鞍山日报》刊登公告,要求未上岗员工到海天橡胶公司行政部报到,签订劳动合同。三次公告之后,仍然有员工置之不理。也有一些员工,来厂后要求干机关工作,不愿从事海天橡胶公司安排的工作。而海天公司收购后,机关人员已从300多人压缩到30多人,因此这部分人的要求无法满足。这部分人便不愿再上岗。迫不得已,海天橡胶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了100多名临时工到厂上班。海天橡胶公司自6月份停发了300多名通知其上岗而不愿上岗人员的下岗工资,但对于无力安置的99名下岗人员的工资仍继续发放。9月10日,海天橡胶公司用现金支付应发的99名下岗员工的工资时,由于部分离岗人员停发了工资,因此,一些人员将正在发放的工资表撕毁。9月15日,适逢国务院下发《关于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特困职工生活补助费的决定》文件,要求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务必在10月1日前将增补的生活补助费发到职工手中。于是,停发了工资的部分下岗职工抓住机会,大做文章。9月15日上午,部分下岗职工混入厂内,驱散正在生产的职工,聚集在厂门口,一部分人涌往厂外,拦截205国道。海天集团总裁与员工对话没有任何结果,赶到现场的部分干警甚至鼓动职工与公司管理人员对着干,“职工都下岗了,不发下岗工资,人家如何生活,应该闹”。职工受此鼓动,开始围攻公司管理人员。此时,马鞍山市公安局、经贸委、劳动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相继赶到现场。很快,市政府成立了“海橡公司协调工作组”,对事件进行处理。工作组召开紧急会议,要求汪原理总裁下午与员工对话,但对话毫无结果。下午,工作组对职工的问题做了明确答复,包括发放职工工资,补发下岗生活费,报销医药费等。

由于工作组对闹事打人者采取的态度,16日上午,事态竟发展到闹事者将海天集团的工作人员赶出公司,同时组织人员继续拦截国道,并在宁芜铁路集体卧轨,事态严重恶化。海天橡胶公司被迫停产。工作组本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做出几条处理意见:1、不论何种原因,原停发的下岗员工7、8、9三个月的工资立即造表发放;2、对尚未报销或报销后尚未领到的医药费立即报销发放;3、在岗职工8月份的工资立即发放。同时,由市化工局局长指挥成立护厂队,对公司财产进行保护。海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以后将无法进行管理,但在工作组的压力下,只能同意工作组的处理意见。

9、15事件后,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海天橡胶公司也在市委、市政府的帮助协调下于1999年11月恢复了生产。然而,生产恢复后,职工似乎一夜间都成了老板,管理人员全部成了奴仆,稍有不慎,即发生争端,拳脚相加。管理人员谁也不敢管。员工迟到早退现象越来越严重,原材料浪费比比皆是,产品质量越来越差,客户退货越来越多。海天橡胶公司只能在干干停停中勉强维持。

2000年2月份,工作组到浙江义乌取经,回来后提出人资分离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将海天橡胶公司职工身份与资产相分离,实行三个买断一个保障,即将整个国有资产一次性买断;将职工的全民身份一次性买断;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买断。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等权益,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此方案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和海天集团的一致同意,然而,职工不愿意接受这一方案。职工认为买断了身份,今后就没人管了。于是不断上访,给海天集团和政府施加压力。

随着职工上访闹事的增多,市化工局认为海天集团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于是于2000年4月24日,以正式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海天集团退出海天橡胶公司。海天集团不同意。同一天,化工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一天做出裁定,查封海天橡胶公司一切资产、财务账册和档案资料。4月25日,法院执行人员对海天橡胶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查封,至此,海天橡胶公司彻底陷入停顿状态。2001年3月13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马鞍山市化工局状告马鞍山私营企业海天集团解除收购合同纠纷案,经过三轮辩论,双方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第二章私企并购国企的原因:有关各方在收购中的角色与利益

在本案中,海天集团公司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采取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收购。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取得另外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案中,马鞍山市橡胶厂已经宣告破产,海天集团公司收购橡胶厂,实际上是在购买一家破产企业的资产。当然本案并不是单纯的资产收购,海天集团公司不仅接受了马鞍山市橡胶厂的资产,而且承担了安置原橡胶厂职工的责任,原橡胶厂职工的人事关系转移到重组后的海天橡胶公司中。关于职工与海天橡胶公司之间的关系,后文将有论述。

在本案中,海天集团公司之所以要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海天集团公司从事贸易起家,集团本身的实业较少,海天集团公司希望通过此次收购改变集团的产业结构与资产结构,为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2、安徽省及地方政府对于私企参与国企改革给予政策鼓励,希望私企能够收购一些已无法经营的国企。海天集团公司进行此次收购,也是响应政府号召,将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提高海天集团公司的知名度。

3、海天集团公司这几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资本,由于多年从事贸易,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海天集团公司希望通过此次收购,利用自己的资本和销售网络,迅速将企业做大。

4、由于马鞍山市橡胶厂是破产企业,已经停产很长时间,因此,其资产价值将被低估。如果海天集团公司能将橡胶厂恢复生产,这些资产的价值将迅速增加,海天集团公司将从此次收购中受益。

5、通过此次收购,海天集团公司可能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等等。

在海天集团公司的收购意图中,低成本扩张与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最明显的两点考虑。马鞍山市政府认为,海天集团公司对该市破产企业实施收购重组,是该市破产企业资产重组工作的一项重大突破。为切实支持民营企业的收购行为,促进该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使原橡胶厂恢复生产和员工转岗就业,马鞍山市政府给予了海天集团公司政策上的支持,给予海天集团公司税收、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那么,政府,一方面作为地方的行政管理者,一方面作为马鞍山市橡胶厂的投资管理人,为什么要向海天集团公司做出承诺,给予海天集团公司优惠的政策呢?这可以从政府对于卖出马鞍山市橡胶厂的意图中可见一斑。就政府而言,卖出橡胶厂基于下面的考虑:

1、甩掉财政包袱。马鞍山市橡胶厂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一个沉重的包袱,给地方财政造成了困难。在马鞍山市橡胶厂停产的近两年中,马鞍山市财政为其垫付了数百万元的工资与福利款项。马鞍山市橡胶厂的员工一日得不到安置,政府就要为这部分职工负担工资与福利。因此,找一个合适的买主将马鞍山市橡胶厂卖掉是一个较好的办法。

2、维护社会稳定,改变马鞍山市的形象。马鞍山市橡胶厂作为当地最大的国有企业,一千多名员工的下岗,不仅有损于马鞍山市的社会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将其卖出无疑会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3、由当地的私营企业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无疑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改善当地的就业形势,增加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

正是出于各自的考虑,政府与海天集团最终达成了的收购事宜上的一致,并对资产转让与职工安置做出了安排。

第三章所有权的失效:私企并购国企的制度风险

一、所有权的失效:职工破坏生产与管理

在本案中,海天集团公司收购马鞍山市橡胶厂的资产以及接收了该厂的员工后,组建了自己的企业——海天橡胶有限公司。从法律上讲,企业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属于海天集团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海天集团公司对企业的控制权却遭到了破坏。

(一)公司丧失对于企业财产的控制权

9.15事件之后,由海天橡胶公司工作组负责海天橡胶公司财产的保卫工作,海天集团派驻海天橡胶公司的人员被赶出公司。海天集团作为海天橡胶公司的所有人无法进入公司,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海天集团失去对于海天橡胶公司财产的占有权、控制权、利用权、处分权等权利。而且,海天集团的财产权的受侵害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二)公司丧失对于企业生产及职工的管理权

由于职工拒绝上岗,海天橡胶公司在9.15事件发生后已经无法管理企业。并且职工采取暴力措施,海天橡胶公司无法进行生产,更谈不上对员工的管理。造成生产管理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工资发放问题。虽然有些员工在事件初期还愿意上岗工作,但由于不上班的职工同样可以拿到工资,造成愿意上岗的职工也失去上岗工作的意愿,海天橡胶公司无法再对员工进行管理。

二、为什么职工破坏生产与管理?

在本案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收购行为中表面上处于弱势的职工一方要破坏这个游戏?

(一)收购合同的漏洞与问题

收购合同本身也存在着可能引发劳资冲突的漏洞:

1、合同的主体与合同内容安排

按照收购合同的规定,海天集团负有安置员工的义务,虽然合同也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海天集团不再承担安置员工的义务,但这样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安置的最终结果是在海天集团收购的橡胶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收购合同是海天集团与市政府之间的安排,虽然收购方案也经过了职代会的通过,但劳动合同关系却建立在职工与海天橡胶公司之间。在这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就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虽然就收购问题召开过职代会并且获得通过,但劳动合同并不明确,而且没有进行个别磋商与谈判。因此,在一个双方并未达成一致的问题上出现争端是自然的事情。

2、即使将收购合同的规定看作已经达成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的不具备具体的细节,劳资双方对于收购合同的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比如收购合同规定海天集团负责安置职工,但具体到每个职工,到底安置什么职务、工资数额是多少、劳动管理是否严格等方面并不明确。此次职工闹事,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原橡胶厂中层干部的影响。原有300多人的中层干部,而海天集团给压缩到30多人。这些中层干部自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3、海天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虽然是一种全新的劳动关系,但按照马鞍山市政府文件的规定,这些员工保留了员工在原橡胶厂的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劳动保险费也累计计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保留导致了这样的问题:当海天集团试图用自己雇用其他职工的方式雇用这些员工时,职工便认为要剥夺他们的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要受到和其他员工一样的管理,自然要遭到反抗。

海天集团公司在收购完成恢复生产后,即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很多职工宁可不被安置,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直至海天橡胶公司停产,也没有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之所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愿意失去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不能签合同,一签合同我们就成了私营企业的打工仔,不签合同,我们还是国有企业的员工。”

员工身份的保留导致了这样的问题,即公司无法真正解雇、辞退这些职工。比如在养老保险的缴纳问题上,海天橡胶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曾对一些无理旷工的人做出处理决定,比如将在公司闹事,打伤公司经理的鲍志通除名。当材料上报劳动局后,劳动局的答复却是无法除名,原因是鲍志通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既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没有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劳动局的答复是此人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交,因为,养老保险费并没有从海天橡胶公司销户转出。

在本案中,海天橡胶公司与职工之间关于劳工问题合约安排的不明确性与海天橡胶公司私人企业的明晰所有权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合约安排的不明确可能在其他案例中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然而在本案中,这种不明确实际上涉及到了国企与职工之间默示合同的问题。

(二)默示合同的存在

在职工身份依赖的背后,是国企与员工之间的默示合同问题。在计划经济下,企业职工长期处于封闭不流动的状态,一个人一旦成为国有企业的职工,那么他便永久地获得了这种身份,他的生老病死全都由这个企业安排。这实际上构成了国企以及政府与职工之间的默示合同。除非职工主动辞职或被除名,那么任何一个可以经营下去的国有企业事实上无法剥夺职工的国企职工身份。在本案中,海天集团的进入使这种关系面临改变,签订劳动合同将改变这一默示的合同,职工不再享有国有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待遇。而国企员工身份的失去,无疑会损害大多数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以及身份所代表的利益,职工自然要对新的劳动合同采取拒绝的态度。当海天集团试图采取各种手段使职工接受新的劳动合同的安排时,一些职工便采取了激烈的反抗手段。默示合同的存在,实际上使国有企业的员工身份成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时刻在影响了人们的行为和预期。正是由于这种心理预期,职工才放弃安置而要求更稳定实际上更高的待遇。政府基于与职工之间的默示合同,要对职工的安置负责,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又使政府不可能对职工的暴力活动采取严厉的措施。这就是职工闹事的原因之一。

(三)职工上岗与下岗的风险收益分析与最终风险的承担问题

即使收购合同存在漏洞,如果职工下岗的付出比上岗所得要大的话,职工也没有动因去破坏这一游戏。因此,要想了解职工为何要破坏这一游戏,不得不对职工在此次收购中得到的和失去的进行比较。从本案中得知,职工在此次收购中得到的是海天集团所提供的工作机会以及由于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报酬等。它们失去的则是: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不被解雇的保证、较低的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管理;相较员工从海天集团获得的工资以及它们在下岗状态下获得的下岗生活费,数额相差并不太大。另外,下岗职工实际上还可以从事另一份职业,他们在橡胶厂领取的下岗生活费可以算作一项额外的收入。如果海天集团安排职工上岗,对于很多下岗职工意味着总收入的降低。

部分职工收入的降低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企业破产的风险由谁承担决定了各方的选择。在几方当事人中,如果收购失败,职工仍然可以领取下岗生活费,其收入水平未必会降低。而收购失败,海天集团无疑是最大的受害者。而基于“法不责众”的观念和其他因素,职工由于此次事件而遭受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在此次收购中,职工并没有动力协同完成收购工作。

三、为什么游戏会形成如此的结局?

职工破坏生产的事件发生后,海天集团几乎没有机会尝试请求司法救济。即使进行尝试,根据本案情况,肯定是徒劳无益的。海天集团在此案中没有获得司法救济,而政府采取了偏向职工的态度。是什么样的考虑或观念影响了政府与职工的行为?为什么?

笔者认为,职工之所以敢于闹事以及政府采取如此态度,有以下一个方面的因素: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考虑

如果收购成功,政府可以减少由于支付下岗工资而负担的财政包袱,因此,政府自始至终都是此次收购的积极参与者。但是与职工闹事、产生社会动乱相比,政府更愿意与职工妥协。权衡社会稳定、政治影响等因素,牺牲海天集团的利益是必然的选择。海天集团作为此次事件最大的受害者,既没有政府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和控制力,也没有职工自力救济、类似于暴力活动的手段,作为政府推出的挡箭牌,海天集团也不可能从国家机关那里获得有力的救济方法。

(二)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的观念影响(见本章第四部分)

四、一个误导的话语权威: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

在本案中,职工闹事而未受到任何惩罚,社会舆论也对海天集团不利。职工们之所以敢于闹事,敢于将事态扩大,有其观念上的基础: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国有的一切财产应当属于全体人民。这样的社会主义的社会观念加之无产阶级即职工阶级专政的政治观念,要求我国的经济制度中予以体现。职工在国有企业中被赋予了主人翁的地位。1988年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与之相适应,《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与职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职工在国有企业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对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职工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具有相当大的权利,比如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的职工,已经远远不是市场经济中作为资源配置中的劳动力要素,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国有企业管理权力的团体。当然,这种权利从没有被真正的普遍行使过。无论如何,国有企业的职工,与劳动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有着天壤之别。在一家国有企业中,职工并不是仅仅是公司的雇员,而在观念上是这个企业的主人。这种主人翁观念以及国有企业员工身份所带来的种种利益,使国有企业员工捍卫自己身份的行为成为这个团体最为一致的选择。当危机来临时,团体可以采取集体性的行动予以抵制任何剥夺他们身份与利益的行动。海天集团公司收购市橡胶厂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职工当家作主与现代公司所有权理论完全不同。按照通行的公司所有权理论,公司应当由股东所有。公司的控制权与公司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也由股东行使。当然,公司经营的风险也由股东来承担。我国《公司法》体现的也是这种规则。《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也存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伯利与米恩斯揭示的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提出来的。在观念上,公司仍然由股东所有。

在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也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从制度上讲,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而不是全体人民,更不是变动不居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国家享有投资人的权利,承担投资人的风险。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投资人的权利。因此,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法权形态上看,应该是各级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或受托人行使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不仅在事实上没有实现过,在观念上也是一种误导。即使职工可以在过于企业当家作主,也不过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的调整,而不是企业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天然配置。如果职工当家作主的权力不加限制,只能是部分的私有化代替个体的私有化。

伯利与米恩斯揭示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体现为两种情形: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最有可能被管理层侵占,而一旦公司陷入将要破产的境地,公司的财产的索取权并不是归于债权人,而是归于公司的员工。

在破产公司财产的分配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国有企业员工得到的待遇远远高于其他破产企业。自国务院一直到各级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国务院在《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于国有企业员工在企业破产时享有的待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的甚至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成为首要的目标。按照这两个规定,国有企业员工享有以下待遇:

1、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员工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3、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由接收单位安置。

5、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

6、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7、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不仅如此,即使员工有较优的待遇,国有企业的破产也是少之又少。自1993年我国第一部《破产法》实施后,很多年内全国的破产企业也就几家,而在法律上达到破产标准的则不知有多少。之所以国有企业无法破产,国有企业员工的安置是最大的问题。

五、小结

在私企并购国企的案例中,制度性的风险指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的制度、习惯与私有企业间的难以兼容。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人事制度、工资关系、住房制度、医疗保险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问题的产生,源于两种不同企业所有权形态和管理模式与理念。尽管这些问题本身有可能不是制度,笔者仍然将其命名为制度性风险,是想揭示这些问题与产生这些问题的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尽管在公司责任形态上可能完全相同,但在其他方面存在根本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类似于我国改革早期商品的价格双轨制。

在本案中,职工对于国有企业身份的依赖是海天集团推行管理措施的主要障碍,也称为后来职工闹事的根本原因。这一点也可以从后来设立的工作组的报告中得到证实。工作组在事件发生后经过调查提出的方案就是“三个买断、一个保障”,其核心内容就是买断职工的身份。这也佐证了本文的观点:正是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职工身份上的差异以及国企员工对于身份的依赖,导致了企业内部所有权的失效。

结论

私企并购国企所遭遇的问题,展示了中国市场主体制度方面的分离。在公理体系及观念上,国有企业的传统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国有企业职工当家作主”,既没有真正实现,与它所关联的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性依赖更扭曲了劳动力作为市场资源要素的基本性质。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上难以克服的瓶颈。国有企业员工对于身份性的依赖,同样损害了劳动力资源作为市场要素的流动性,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同样也阻碍了公司并购这样一种市场对企业的监督机制。“从身份到契约”,是历史学家梅因对于进步社会发展的总结,同样,打破我国社会中的制度壁垒,消除隐形存在的身份障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特权者,不仅存在于特殊阶层之中,也存在于普通大众之中。消除身份依赖,是市场经济下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最切实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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