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的区别是什么?
1.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某一特定标的物(动产或不动产)先后与多位买受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多重买卖涉及2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各买卖合同的效力,二是哪位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对于第一个问题,理论上没有分歧,只需依据一般的合同的原则处理可;
2.因多重买卖的每个合同都是有权处分,故每个合同都应认定有效,传统理论一直坚持“债权的平等性”,认为各债权应同等保护,但对于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以及由哪位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等如何保护方面却又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诸多不便。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怎么确立?
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一旦把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即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并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主张所有权。
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所有权如何?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并主张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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