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狱提请裁定减刑有什么情形检察院需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2)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3)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4)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6)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
二、减刑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1、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具有: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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