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必须要有担保人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00:48:49 159 人看过

一、监外执行必须要有担保人吗?

监外执行需要担保人。监外执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二、监外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三、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因此如果是一个犯罪分子已经定下罪名并且需要坐牢,但是由于自身存在着生理上的问题,需要在监狱外面进行就医,这种情况是可以向监狱提出监外执行的。不过提出千万执行一定要有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是由该罪犯本人或者是该罪犯的相关亲属来提出,如果这个罪犯没有亲属那么可以向所在地区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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