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政行复〔2012〕1号
申请人: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X号院
被申请人: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韦某不服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予核定2008年3月31日后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410901196402060815社会保险上续缴数额、基金基数及起止日期的行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核定2008年3月31日后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号为410901196402060815社会保险上续缴数额、基金基数及起止日期。
申请人称,我于2007年经人介绍从濮阳市制*厂到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3月31日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该公司。2008年11月我因工作受伤,因工伤与某化工发生纠纷将其诉至法院。期间,我申请查询社会保险关系,被申请人一直未给我满意答复。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核定濮阳市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3月31日后在身份证号为410901196402060815社会保险上续缴数额、基金基数及起止日期。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的社保账户(41090000012064)在2011年3月之前一直在正常状态。因某化工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目前为暂停参保状态。二、所谓身份证号码为410901196402060815,个人编号为41090010001868的社保个人账户由于与其先前参保发生重复,随即作废,一直未启用。三、被申请人已多次向申请人提供过相关信息,并作过详细解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四、关于申请人提出查找编造假档案,套走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的冒名顶替的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保险损失工资等多项费用的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经查,申请人正在使用的社会保险个人编号为41090000012064的社保个人账户,于2008年3月31日由濮阳市制*厂转至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此账户于2011年4月因申请人与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暂停参保。期间,2007年11月份,濮阳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系统变化,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资人员在提供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时,为申请人申请一个新的编号41090010001868,随后复核时发现申请人在濮阳市制*厂已存在一个账户(41090000012064),随即停止了编号为41090010001868的户头,此账户上没有任何缴费及余额等任何信息。
市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在社会保险系统变化后,应及时为当事人办理信息变更事宜,确保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被申请人公开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如下:
责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依法核定2008年3月31日后濮阳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身份证号为410901196402060815社会保险上续缴数额、基金基数及起止日期。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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