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资格条件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5:35 91 人看过

仲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依据仲裁中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担任仲裁员。但是有些国家为了保证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一定限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才能担任仲裁员。从各国对仲裁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看,各国对仲裁员的资格要求有宽有严。规定较宽的如1986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23条规定,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被指定为仲裁员。[2]再如,《阿根廷民商事诉讼法典》第743条第2款规定:只有已经达到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担任仲裁员。[3]也有些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规定得较为严格,如在西班牙,在当事人约定依法仲裁争议的情况下,只有执业律师才能被选择为仲裁员。[4]在这些国家中,我国是具有代表性的。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与我国法律直接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不同,有些国家通过禁止某类人员担任仲裁员来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定。如《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1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无法律行为能力人、破产者以及被开除公职的人,不能担任仲裁员。

无论国家立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规定得是宽是严,或多或少,这都是对仲裁员资格的最基本的要求。一个人能否成为仲裁员,还要取决于仲裁机构的聘任以及当事人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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