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今,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执行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根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存款。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指公民个人的工资收入、奖金、稿酬、农业及副业等收。扣留,是指暂时不准当事人处理这些存款或劳动收入,仍保存在原储存单位。提取是把这些款项或者收入从储存的单位取出,按法院的书面通知转交申请执行人。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人民法院执行员在采取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的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当面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也可以将应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员,由执行员转交。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应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由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退回土地的公告。公告前,首先,应当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拒不迁退的,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被申请执行人及附近群众可以看到的地方。公告期限届满,被申请执行人如果已履行了义务,即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的,应强制执行。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在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时,被申请执行人是公民的,人民法院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和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接到通知的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同时,人民法院还应通知被申请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没有通知的,不得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行为;通知后拒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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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冻结。 2、划拨。 3、扣留、提取。 4、强制交付。 5、强制迁出或强制退出。 6、强行拆除。 7、强行销毁。 8、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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