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办证,能否退房?
吴小姐问:我于2004年5月1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自实际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出房屋所有权证、契证以及土地证,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我于2005年4月13日入住该房屋。时至2006年2月,该房屋的土地证仍然没有办出,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才能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你已于2005年4月13日实际入住该房屋,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开发商需支付的违约金为:已付购房款×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万分之二点一)×从2005年7月14日起计至土地证办妥之日的天数。
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共有财产?
陈先生问:我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款是我出的,与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也是以我的名义签订的。结婚之后我和太太共同偿还按揭尾款。现在我们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太太说这套房屋她也有份,要求我按照房屋市值的一半支付给她补偿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钱?
答:根据陈先生的阐述,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是陈先生,合同义务是由他在婚前履行的,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应由他一人享有,所以该房屋是陈先生的个人财产。至于因购房而产生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他和太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按揭尾款应该视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陈先生个人的婚前债务,离婚时陈先生应将共同还款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太太,作为其客观上使该房屋保值、增值的一种补偿。
三、房屋年限如何知晓?
李小姐问:我在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说是1999年建成的房子,产证是2000年5月领出来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土地使用截止日期则是2065年5月20日。这两个日期中究竟哪一个可以反映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如果房东刻意隐瞒,我该怎么去核实?
答:这两个日期都无法反映房屋的建造年限。房产证上的日期只能反映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取得该物业产权的日期,如果是二手房,有些已经转手了两至三次,所以最后看到的这本房产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可能远远超出房屋实际的建成日期。另外,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显示的截止日期可以推断出该房屋是于1995年5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是否一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便开始建造房屋则无从判断。
李小姐如果想要了解该房屋的建造年限,可以去房管局查询,或者向邻居、街道、物管公司打听。最后,李小姐还可以在与房东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房屋的实际建造年限与房东所言不符,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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