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押人要承担的责任是将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给质权人。质权人可以与质押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银行会把质押股权怎么处理
1、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欠款的,银行可能实现质权,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理股权,所得款式清偿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权质押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质押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三、质押权的类型
1、收费权质押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
2、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3、经营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经营权作为质物而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以该经营权所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
我国《民法典》第224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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