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情况: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护责任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中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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